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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城镇落户暂行办法》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城镇落户暂行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6〕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18〕42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城镇落户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城镇落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6〕30号)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促进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办理境内户口登记的我国公民,因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具有合法稳定就业、人才引进、投资纳税、有突出贡献等情形申请在我市城(镇)区(不含普陀山镇,下同)范围内落户的,适用本办法。

公民因出生(收养)、军人复退转、随军、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回国定居、刑满释放、应落户未落户等及其他原因申请在我市城(镇)区范围内落户或申请到农村落户的,适用国家、省、市相关政策。

第三条 城(镇)区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功能区管委会(新城管委会、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下同)驻地及所辖镇(街道)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一般是指设立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地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落户的,实行条件准入制。

第五条 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在住所所在地社区落户:

(一)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合法途径取得住宅房屋所有权的。

(二)经拥有住宅房屋所有权的直系亲属授权取得房屋使用权,且房屋所有权人(包括先前被授权的直系亲属)未因购房申请落户的。

(三)依法取得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宅房屋使用权的。

(四)本市籍(含原本市籍,下同)人员,在市辖区现居住地租赁住宅商品房并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且已居住三年以上的;或在岱山县、嵊泗县租赁住宅商品房并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且已居住一年以上的。

(五)非本市籍人员在岱山县、嵊泗县租赁住宅商品房并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且已居住三年以上的。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或第二项条件的,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无生活来源的未婚子女,下同)、父母可一并申请落户或投靠落户。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或第五项条件的,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一并申请落户或投靠落户;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申请在保障性住房地落户或投靠落户,需共同申请并取得保障性住房房屋使用权。

第六条 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有合法稳定职业的,可申请在工作企业(单位)所在地社区落户:

(一)被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等正式录用或工作调动的。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已与用人企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按规定在我市交纳社会保险或办理就业登记一年以上的。

(三)从事环卫、医护、养老、保育等特殊艰苦具有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