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温国资委〔2016〕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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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属国有企业:
为促进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规范外部董事履职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委制定《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评价办法(试行)》,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12月26日
温州市国资委办公室 2016年12月26日印发
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需要,规范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评价工作,促进外部董事履职行为规范化,根据法律法规和《温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温委发〔2015〕108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市国资委依照有关规定通过直接选聘或公开选聘的方式、从社会专业人士和专家学者中聘任的董事。
外部董事任职时,由市国资委颁发任职文件并明确聘期,本人出具《董事声明书》、《董事承诺书》。
第四条 外部董事评价遵循下列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
(二)注重实绩原则;
(三)全面评价原则;
(四)量化考核原则;
(五)评价结果与奖惩、聘用相挂钩原则。
第二章 评价内容及组织实施
第五条 外部董事评价分为年度评价和任期评价。年度评价以会计年度为评价期,任期评价以该外部董事每届任期为评价期。外部董事任期为一年的,只进行年度评价。
在多家市属国有企业同时担任外部董事职务的,应当分别进行评价。
第六条 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职业操守、履职能力、勤勉程度、工作实绩和廉洁从业等方面。
(一)职业操守主要是指外部董事在忠实履行义务、维护出资人利益和企业、职工合法权益、遵规守法等方面的表现。
(二)履职能力主要是指外部董事在任职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战略决策、风险控制、开拓创新、协调沟通等方面的能力。
(三)勤勉程度主要是指外部董事投入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职、以实际行动为所在企业出谋划策,担当职责,以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等方面的表现。
(四)工作实绩主要是指外部董事个人表决是否符合出资人意志和企业利益、有无重大决策失误、是否为董事会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是否在任职的专门委员会做出积极贡献等。
(五)廉洁从业是指外部董事在廉洁自律方面的表现。
第七条 评价工作由市国资委具体组织实施。评价主体包括市国资委、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企业党委会及经营管理层。外部董事评价采用百分制,各评价主体权重如下:市国资委占50%,董事会占20%,监事会占20%,企业党委会及经营管理层占10%。
第三章 评价方式及程序
第八条 评价外部董事一般采取自我总结评价,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和党委会评价,监事会评价和市国资委综合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年度评价外部董事的基本程序:
(一)组成评价小组,拟定评价方案。
(二)评价小组审阅外部董事年度履职报告。
(三)征求评价意见。评价小组采取发放征求外部董事《评价意见表》,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专门委员会会议记录,听取任职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党委会及经营管理层意见等方法进行。
(四)确定外部董事评价结果。评价小组根据各评价主体的权重,通过对外部董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论证,形成对外部董事的评价意见。
(五)反馈评价结果。评价结果由市国资委向外部董事本人反馈。
第十条 外部董事任期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外部董事任期届满前1个月内向国资委提交个人任期工作报告。
(二)国资委对外部董事任期工作进行考察。外部董事任期考察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查阅董事会会议资料、听取监事会意见等方式进行。谈话对象一般为董事、党委班子成员、经理层成员、董事会秘书。
(三)国资委根据考察情况,结合年度评价意见,按照计算出外部董事任期评价的综合得分,评定等级,综合形成外部董事任期评价意见。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十一条 外部董事年度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优秀等次是指综合评价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称职等次是指综合评价得分在70分(含)至90分之间的;基本称职是指综合评价得分在60分(含)至70分之间的;不称职是指综合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的。
第十二条 外部董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度评价直接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外部董事连续2次未本人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职;
(二)对违反法律法规、企业章程规定的决议,或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决议,表决时未投反对票的;
(三)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四)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