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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科合〔2022〕18号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5-2022-0002
各区(县、市)科技局、财政局,各功能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依据《关于加快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改革的若干意见》(甬党改〔2019〕6号)等文件,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2年3月17日

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集聚高端创新资源,高质量推动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规范产业技术研究院的认定和管理,根据《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科发政〔2019〕313号)、《中共宁波市委关于深入实施人才和创新“栽树工程”,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甬党发〔2020〕26号)、《关于加快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改革的若干意见》(甬党改〔2019〕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是指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创新发展需求,以关键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应用为目的,主要从事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孵化科技企业和集聚高端人才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 研究院的认定管理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属地科技、财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共同负责。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研究院认定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专项审核、评审论证,组织实施研究院绩效评价,并做好资金使用和研究院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研究院的专项补助资金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会同市科技局开展绩效评价和专项监督检查。属地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研究院的形式审查、推荐申报、日常管理和保障服务等工作;属地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和使用监管。

第四条 研究院的认定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公平公正、绩效优先原则。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研究院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组织形式。在宁波市内登记注册且运营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安全诚信。申请单位认定前五年至申请之日期间未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无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招投标违法违规等行为。

(三)业务范围。主要面向新材料、工业互联网、关键核心基础件三大科创高地,符合我市“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及五大新兴产业发展导向的领域,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孵化等方面工作。

(四)管理机制。建立了科研项目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成果转化等内部管理制度。

(五)基础条件。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以软件开发为主的研究院可放宽至不少于1000平方米);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开发工具)原值不少于2000万元。

(六)研发人员。研发人员不少于50人,具有硕士、博士学历或高级职称的比例不低于50%;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全职研发人员占研发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

(七)研发投入。上年度研发投入不少于1000万元,且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

(八)运营成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 上年度孵化和引进科技企业不少于3家;

2. 已孵化和引进科技企业上年度获批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1家;

3. 已孵化和引进科技企业上年度获批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少于3家;

4. 上年度技术性收入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0%;

5. 确认上年度技术性收入合计不少于200万元。

上年度孵化和引进科技企业10家以上,或确认上年度技术性收入合计不少于500万元的,本条(六)(七)款的指标可减半。

第六条 与宁波市政府签订《战略协议》或《合作协议》、或宁波市政府认可的与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园区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共建(或落户)的研究院,在建设期内且符合第二条规定经申请可直接认定为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发布通知。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1月份发布研究院申报通知,组织开展认定工作。

第八条 申报上传。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宁波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官网(https://program.kjj.ningbo.gov.cn)申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申报单位使用政务服务网账号通过“法人登录”进入系统,点击“申报新项目”,在“创新基地和科技人才建设项目”栏目里选择“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进行填报。按照系统要求上传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申报书和相关支撑材料。

第九条 形式审查。属地科技管理部门线上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经确认申报材料符合申报条件后,对申报材料加盖公章上传系统推荐至市科技局。

第十条 专项审核。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专项审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

第十一条 评审论证。市科技局委托专家组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并针对研究领域和方向内容等方面进行论证,形成专家评审意见。评审过程中可要求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同时由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结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专项审核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研究提出当年度研究院认定建议名单,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 7 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发文认定。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研究院,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发文认定并授牌“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评价要求。自认定次年起,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年度对研究院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绩效评价。共建期内研究院的绩效评价按《宁波市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目标评估办法》(甬科合〔2022〕19号)执行,共建期满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评价时间。研究院于每年2月份登陆“宁波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官网(https://program.kjj.ningbo.gov.cn),通过“法人登录”进入系统,点击“绩效管理”,选择“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绩效评价”进行填报,按照系统要求上传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自评价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形式审查。属地科技管理部门线上对研究院提交的自评价报告及绩效评价支撑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属地科技管理部门确认后,对自评价报告及绩效评价支撑材料盖章上传系统推荐至市科技局。

第十七条 专项审核。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绩效评价材料进行专项审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价打分环节。

第十八条 评价打分。市科技局委托专家组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按照本办法的绩效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进行打分。

第十九条 确定评级。市科技局根据专项审核结果和专家组打分结果确定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将研究院分为“一级至三级”,一级:85分(含)以上;二级:75分(含)—85分;三级:60分(含)—75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评定为一级:

(一)上年度获批国家级科研平台1个及以上,或省级平台2个及以上。

(二)上年度获得国家级奖项1项及以上,或省级奖项2项及以上。

(三)上年度引进甬江人才工程A类人才1个及以上,或B类人才2个及以上。

(四)研究院引进或孵化的科技企业上年度有1家及以上上市,或2家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3家认定为规上企业。

研究院基本条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不得参加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公示发文。市科技局根据专项审核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研究提出绩效评价结果,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 7 个工作日。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研究院,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发文公布绩效评价结果。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二十一条 对首次获批“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的申报单位给予100万元经费资助。支持我市科研院所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被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经费资助。共建期内研究院或建设资金已有市级财政经费支持的研究院除外。

第二十二条 当年绩效评价为“一级”“二级”的研究院,给予经审核后的上年度研发投入(减除市级财政经费)分别不超过30%、20%的补助,且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补助资金的使用按照《宁波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科资〔2021〕18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一级”“二级”的研究院,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其中近两年评估为“一级”的研究院,每年可择优推荐不超过两个本单位引进的个人(团队)项目直接进入甬江引才工程终评环节。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政策支持年限按本办法有效期执行,即研究院取得“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资格之日起至本办法到期日,本办法到期后“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资格自动取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研究院应如实填报申报材料,主动配合科技、财政、审计、统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研究院应严格遵守本办法,按要求参加绩效评价、有关科技统计,如实填报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情况。同时将研究院符合条件的科研仪器设备纳入“宁波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管理与共享服务平台”,对外提供服务。

第二十七条 研究院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应在事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进行资格核实后,维持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八条 研究院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将被摘牌“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

(一)不参加绩效评价。

(二)研究院基本条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

(三)研究院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不提出申请或资格核实未通过的。

(四)不配合参与有关科技统计和未将相关仪器设备进行共享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或不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统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发生重大的安全、质量事故,存在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招投标违法违规等行为。

(七)连续两年绩效评价结果低于60分的(第一年绩效评价结果低于60分按要求进行整改,第二年绩效评价结果仍低于60分)。

对摘牌的研究院,三年内不再受理“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申请。

第二十九条 研究院未按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起施行,有效期3年。《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甬科合〔2019〕10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申请表

单位名称


注册时间


注册资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机构性质

(单选)□事业单位  □企业 □民办非企业

单位法人


职 务


电 话


联系人


职 务


电 话


单位地址


安全诚信


(填写是或否)

近五年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存在科研失信行为,以及其它行政处罚

业务范围


(只能填写大写字母,最多填写三项)
A.新材料、B.高端装备、C.绿色石化、D.关键核心基础件、E.软件信息、F.汽车整车、零部件、G.生物医药、H.航空航天、I.工业互联网、J.节能环保、K.电子元器件、L.其它

研究方向


主要研究内容

(简述)

管理机制

(列举研究院已建立的财务报销、科研管理、激励机制等内部相关制度文件名)

基础条件

科研场所面积

其中:科研办公场所面积

其中实验室、中试场地等科研场所面积

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3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数

台/套

1万元以上仪器设备数

台/套

研发人员

职工总人数

研发人员

全职研发人员

全职研发人员占研发人员比例

%

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

%

硕士学历

博士学历

高级职称以上

硕士学历、博士学历占研发人员比例

%

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占研发人员比例

%

甬江引才工程A、B、C类人才人数

甬江引才工程E、F类人才人数

研发投入

近三年总收入

万元

近三年研发投入

万元

上年度总收入

万元

上年度研发投入

万元

运营成效

上年度孵化科技企业家数

其中:经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企业

其中: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其中:获评高新技术企业

上年度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牵头或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

上年度总收入

万元

其中:上年度技术性总收入

万元

其中:上年度技术性总收入占总收入比例

%

确认上年度技术性收入

万元

其中:确认上年度横向合同收入

万元

其中:确认上年度纵向合同技术性收入

万元

数据和资料确认签字

我单位已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查,确认相关数据及所附材料的真实性,并对此负责。


申报单位法人(签字)


申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申报书

(提纲)


一、建设背景和必要性

落实国家、省重大科技部署,支撑我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培育孵化、高层次人才集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的意义。

二、现有基础和建设条件

(一)申报单位注册名称、时间、地点、产业领域、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资金投入等。

(二)基础建设方面,包括实验室、中试基地、产业化基地、实验设备、获评科研平台等方面情况。

(三)人才引育方面,包括高端人才(拔尖及以上)、全职研发人员、研发人员集聚情况,以及职业人才或研究生培养等方面。

(四)科研活动方面,包括近三年研发投入、在研项目、获批市级以上科研项目、新技术开发、成果产出、专利论文、标准制定、获奖等情况。

(五)运营成效方面,包括服务企业、院企合作、项目孵化、引进培育等进展情况。

(六)可持续发展方面,包括产业化公司、产业基金、天使基金等设立情况。

三、主要目标和任务

(一)研究院的目标定位、主要发展方向。

(二)研究院的发展战略与经营思路。

(三)研究院的中长期目标(参照第二条逐项列举)。

四、管理运行机制

(一)研究院法人性质、组织架构、股本组成等情况。

(二)研究院已经或拟采取的可持续运行机制、管理体制、发展模式、市场化运营情况等。

五、下步建设方案

(列出研究院5年总体建设方案,包括每年度建设目标任务)

(一)规模与建设地点(包括研究院人才团队建设方案、研发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

(二)实施进度与管理。

(三)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四)可持续发展机制。



附件3


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自评价报告

(提纲)


一、研究院基本情况,包括研究院的目标定位、主要发展方向,研究领域和主要内容,财务管理、科研项目管理等内部管理机制,设备与资金投入情况等。

二、上年度研究院科研活动开展情况,包括研发场所和研发人员情况、研发投入和技术收入情况,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创新成果的产出、获得科技奖项等方面较上年度提升情况。

三、上年度研究院所取得的相关成果,包括形成的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发表的论文、参与制定的国家及行业标准、重大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等;相关技术成果对企业核心产品研发、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支撑作用。

四、上年度研究院所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服务企业、产业孵化等方面进展,重点是在推动我市相应行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及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五、其他有特色的创新工作。

附件4


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绩效评价指标

及评分标准


一、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权重

评分标准

得分

现有基础30分

科研场所

3

2000㎡<场地面积<3000㎡,得1分;

3000㎡<场地面积<4000㎡,得2分;

场地面积>4000㎡,得3分;


仪器设备

3

2000万元<设备原值<3000万元,得1分;

3000万元<设备原值<4000万元,得2分;

设备原值>4000万元,得3分;


研发人员

8

50人<研发人员<75人,得4分;

75人<研发人员<100人,得6分;

研发人员>100人,得8分;


研发投入

8

1000万元<研发投入<3000万元,得4分;

3000万元<研发投入<4000万元,得6分;

研发投入>4000万元,得8分;


技术收入

8

200万元<技术收入<300万元,得4分;

300万元<技术收入<400万元,得6分;

技术收入>400万元,得8分;


能力建设40分

全职研发人员增幅

15

0<全职研发人员增幅<10%,得10分;

10%<全职研发人员增幅<50%,得12分;

50%<全职研发人员增幅,得15分;


研发投入增幅

15

0<研发投入增幅<10%,得10分;

10%<研发投入增幅<50%,得12分;

50%>研发投入增幅,得15分;


技术收入增幅

10

0<技术收入增幅<10%,得6分;

10%<技术收入增幅<50%,得8分;

50%<技术收入增幅,得10分;


运营成效30分

企业营收

10

已引进或孵化科技企业(1家)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00万元,得6分;

已引进或孵化科技企业(1家)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得8分;

已引进或孵化科技企业(1家)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得10分;


市场融资

10

已引进或孵化科技企业(1家)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者风险投资超过300万元,得6分;

已引进或孵化科技企业(1家)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者风险投资超过600万元,得8分;

已引进或孵化科技企业(1家)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者风险投资超过1000万元,得10分;


产学研合作

10

500万<上年度横向、纵向合同技术性收入<1000万,得6分;

1000万<上年度横向、纵向合同技术性收入<3000万,得8分;

3000万<上年度横向、纵向合同技术性收入,得10分;


附加分

30分

人才引进


上年度引进宁波人才分类目录(2018)B类人才1个,得8分;

上年度引进宁波人才分类目录(2018)C类人才1个,得6分;

上年度引进宁波人才分类目录(2018)D类人才1个,得3分;

上年度引进宁波人才分类目录(2018)E类人才1个,得1分;


R&D


上年度研究院R&D纳统,得6分;

研究院引进或孵化科技企业上年度R&D纳统1家,得6分;


产业孵化


已引进或孵化科技企业上年度获批科技型中小企业1家,得2分;

已引进或孵化科技企业上年度获得天使投资或者风险投资1家,得3分;

已引进或孵化科技企业上年度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家,得6分;



备注:附加分封顶30分,30分以下按实际分数计算,超过30分按30分算。



二、指标说明

1.研发场所面积:用于研发、中试、办公等用途的自有产权或使用权(含租赁)的建筑面积。

2.科研仪器设备原值:已有研发设备、仪器的购置的原值。

3.研发人员:指在研究院从事研究、开发和工程化的技术人员数量,包括全职、柔性引进、双聘双跨;全职研发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1)在宁波当地缴纳社保;(2)在宁波工作满9个月以上(需提供协议、工资发放等证明);(3)累计年薪不少于12万元。引进孵化企业人员、合作单位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研究生、实习人员等不得计入。

4.职工总人数:指研究院在岗职工人数,以上年度研究院在宁波缴纳社保人数为准。引进孵化企业人员、合作单位人员、临时聘用人员、研究生、实习人员等不得计入。

5.研发投入:按会计口径计算。

6.孵化、引进科技企业:是指研究院利用自主研发成果或共建单位成果在宁波落地转化,成立高科技企业;或通过共建单位关联单位及校友等各类资源从宁波市外引入宁波当地落地转化等。

7.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国家发改委产业化项目、国家部委科研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科技计划项目等。市级项目及学会、协会等一律不计。

8.主持或参与制定的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研究院主持或参与编制实施的国家标准、行业(省级)标准、地方标准。

9.收入总额:指年度内研究院总经营收入。

10.技术性收入:包括技术转让收入(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技术服务收入(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和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

11.纵向科技项目是指上级科技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立项的各类计划(规划)、基金项目,包括:(1)国家级项目。一般指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员会下达的项目);(2)省部级项目。一般指省科技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下达的项目,以及除了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财政部以外的国家其他部委下达的部级项目;(3)市级和省厅局级项目。一般指市级项目以及省厅级、局级项目。

横向科技项目指企事业单位、兄弟单位委托的各类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科学研究等方面的项目,以及政府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项目。申请文件的承担单位中没有本单位署名的纵向项目,由承担单位转拨本单位的子课题或者外协经费,一般也按横向项目对待。

12.获批国家级、省级科研平台:指国家科技部、发改委、工信部等部委及对应省一级部门批复的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平台,须以研究院为第一建设单位,并有相关批复文件。

13.科技奖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发明专利金奖,部委科学技术奖、省级等各类科学技术奖项。须以研究院为第一建设单位,并有相关批复文件。学会、协会等一律不计。

14.专利授权数主要是指获得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数量,发明者必须在在岗人员名单内;发明专利授权数主要是指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数量,专利权人须为研究院。

15.论文数量和专著:在国际和国家权威期刊发表论文和三类高质量论文数量,及出版的专著数量。

三、需提供佐证材料清单

1.研究院法人证书盖章复印件。

2.研发场所产权证书、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3.安全诚信承诺书。

4.研究院人员名单:上年度缴纳社保人员名单;全职研发人员缴纳社保证明、或在研究院工作满9个月或缴税证明等证明文件;高层次人才(拔尖及以上),附国务院、中组部文件(聘书)、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省委组织部,市委、市政府、市委组织部认定证书等各类佐证材料。

5.孵化引进的科技企业:提供与研究院相关联的证明材料。

6.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附立项文件等相关证明资料。

7.主持或参与标准制定:附标准文件封面和有参与单位名单页的复印件。

8.技术性收入:提供项目合同、委托合同等文件,以及实际到账金额证明。

9.确认横向、纵向合同技术性收入:提供横向、纵向合同等复印件,以财务确认收入为准。

10.科研平台:附批复文件等证明材料。

11.科技成果获奖:附获奖证书复印件,获奖项目单位排名情况资料。

12.新产品新技术数量以及发表论文著作:新产品新技术证书;临床新药批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论文著作署名页等证明文件。

上述证明材料用于第三方审核机构现场核实,无需上传。





《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集聚高端创新资源,高质量推动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根据《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科发政〔2019〕313号)、《中共宁波市委关于深入实施人才和创新“栽树工程”,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决定》(甬党发〔2020〕26号)、《关于加快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改革的若干意见》(甬党改〔2019〕6号)等文件精神,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责任分工、申报资格、评审认定、绩效评价、政策支持等内容。

市科技局于2020年12月启动《办法》起草编制,经调研论证,充分参考了深圳、苏州、杭州等先进城市已出台的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2021年5月,市科技局组织召开座谈会,面向各区(县、市)科技局、有关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以及部分研究院代表征求意见。7月,《办法》面向市委人才办、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等市级部门,各区(县、市)科技局、“四区一岛”科技管理部门以及有关科研院所等单位书面征求意见。11月,市科技局再次向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及各产业技术研究院、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12月,市科技局对《办法》开展合法性审查,在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内容和形式、公平竞争等方面均未发现合法性存在问题。编制期间,市科技局多次与市财政局沟通协商,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七章三十一条,包括总则、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绩效评价、政策支持、监督管理、附则等七部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明确认定条件。《办法》明确申请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须满足的基本条件,对研究院的组织形式、安全诚信、业务范围、管理机制、基础条件、研发人员、研发投入、运营成效等八方面做了明确要求。明确与宁波市政府签订《战略协议》或《合作协议》、或宁波市政府认可的与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园区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共建(或落户)的研究院,在建设期内经申请可直接认定为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

二是明确认定程序。市科技局每年1月份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无纸化在线申报;属地科技部门对相关资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后推荐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专项审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市科技局委托专家组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并针对研究领域和方向内容等方面进行论证,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市科技局根据专项审核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研究提出当年度研究院认定建议名单,并进行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研究院,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发文认定并授牌“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

三是明确绩效评价。自认定次年起,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年度对研究院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内容强调研究院的产业孵化和经济效益,鼓励引导研究院加强引进孵化高科技企业,争创高新技术企业,获取市场认可,争取市场金融投资,带动产业升级。绩效评价按照认定程序流程进行操作,市科技局根据专项审核结果和专家组打分结果确定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将研究院分为“一级至三级”,一级:85分(含)以上;二级:75分(含)—85分;三级:60分(含)—75分。

四是明确政策支持。对首次获批“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的申报单位给予100万元经费资助。支持我市科研院所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被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经费资助(共建期内研究院或建设资金已有市级财政经费支持的研究院除外)。当年绩效评价为“一级”“二级”的研究院,给予经审计后的上年度研发投入(减除市级财政经费)分别不超过30%、20%的补助,且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同时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一级”“二级”的研究院,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其中近两年评估为“一级”的研究院,每年可择优推荐不超过两个本单位引进的个人(团队)项目直接进入甬江引才工程终评环节。

五是明确监督管理。《办法》对研究院的相关义务提出要求,研究院应主动配合科技、财政、审计、统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参加有关科技统计,将符合要求的设备进行共享,并及时上报有关重大变更事项。同时明确有关罚则,研究院若存在拒不参加绩效评价、基本条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不配合参与有关科技统计和未将相关仪器设备进行共享等六种情形,将被摘牌“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

三、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解读人:陈灵丽

联系方式:0574-89292212



来源:宁波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