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推进依法行政若干制度规定【2020年修订版】
(2011年4月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公布 根据2020年3月18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67号修订)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化、制度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法制教育
(一)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按照国务院领导干部学法“五落实”(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的要求,各级各部门都要制定年度学法计划,集体学法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提倡领导干部业余时间自学法律法规。
(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逐步提高法律知识在公职人员选用、录用等考试中的比重;对拟从事行政执法和政府法制工作的人员,要进行专项法律知识测试。
(三)法制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适时组织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专门法律和新法律法规培训,更新知识,提高素质。将依法行政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确保必要的课时。
二、完善决策机制
(四)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制度。制定重大行政决策,要采取座谈会等多形式,通过媒体等多渠道,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要经过听证程序;征集意见的采纳情况,要以适当形式反馈社会。建立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决策事项,认真组织专家、专业机构研究论证,在提交审议前按程序提交专家论证意见。
(五)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事关经济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要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特别要对社会稳定、环境、经济风险等方面重点评估。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六)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拟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议题内容,要经司法行政部门或者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予提交研究。
(七)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对于事关经济与社会发展、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行政决策,要在深入调研、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决定。
三、改进地方立法
(八)编制立法计划制度。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和依法行政进程,每年都要编制立法计划。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党和政府的工作重心确定立法重点,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实施。
(九)立法公开制度。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立法项目都要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媒体公布等形式,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情况。重大立法项目,要组织专家学者论证。
(十)评估清理制度。探索开展对法规规章施行效果的评估研究,对立法过程成本、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进行分析论证。定期清理政府规章,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严格规范性文件管理
(十一)合法性审查制度。各级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禁止超权限或违背程序制发。文件制发前要经司法行政部门或者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内容不合法的不能发布。
(十二)集体研究制度。制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在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基础上由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决定。
(十三)统一制发制度。各级政府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十四)备案管理制度。各级政府的规范性文件,要在发布后的30日内报上级政府及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在发布后的30日内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十五)有效期管理制度。各类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的,其效力自动终止。定期对各类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规范行政执法
(十六)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制度。各级政府要对各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逐一认定,并编制目录向社会公开。法律变化引起部门职责变化时,要及时调整执法主体目录。拟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要经过专门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取执法证件,获得执法资格,由司法行政部门录入本级执法人员信息数据库。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上岗执法。执法资格实行动态管理,依据法律的更新和实际情况的变化,司法行政部门定期测试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达不到新要求的收回执法证件。
(十七)标准裁量制度。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实际,建立行政裁量基准,对各类行政执法事项的裁量标准予以细化、量化,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行使裁量权限。
(十八)案卷评查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案卷,特别是对行政执法中有关监督检查纪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要立卷归档。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定期评查各部门的执法案卷,促进执法行为更加规范。
六、推进政务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