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锦州实华房屋开发公司缴纳契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办发〔200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3-20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市《关于锦州实华房屋开发公司是否应缴纳契税的请示》(锦地税发[2000]52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
契税暂行条例
的立法精神,锦州实华房屋开发公司以有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按有偿使用土地的其他方式(出让或转让)征收契税。锦州实华房屋开发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划拨合同 ”后10日内,应到当地契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二、房屋开发公司等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