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政发〔2000〕2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的有关规定,现将耕地开垦费的征收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耕地开垦费内涵
耕地开垦费是指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因没有条件开垦耕地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具体条件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按占用耕地面积缴纳的,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复垦、土地开发整理等补充耕地的资源性收费。
二、收费标准
杭州、宁波、温州等3个市的城区、郊区每平方米18元;嘉兴、湖州、绍兴、金华、台州、舟山等6个市的城区、郊区每平方米16元;衢州、丽水等2个市的城区、郊区和萧山、余杭、富阳、鄞县、慈溪、余姚、乐清、苍南、瑞安、桐乡、平湖、海宁、绍兴、上虞、诸暨、义乌、东阳、永康、临海、温岭、玉环等21个县(市)每平方米14元;其它县(市)每平方米10元。
占用基本农田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加每平方米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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