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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建发〔2022〕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2023-12-07规定,现行有效。2022.11.1—2027.10.31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展改革局、教育局、民政(社区建设)局、水务(水利)局、卫生健康局、体育局、信息通信办,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宽带数据传输、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

现将《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东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东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东营市教育局

东营市民政局                东营市水务局

东营市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东营市体育局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东营市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东营供电公司

中国广电山东网络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2022年9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营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提升住宅产品品质和居住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改)、《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设条件的通知》(鲁建发﹝202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城镇开发边界内国有建设用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以下简称《建设条件意见书》),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拟开发项目的有关内容提出的具体意见。建设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条件,是房地产开发建设的重要依据和测算开发成本的核心要件。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建设条件意见书》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部门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建设条件意见书》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各自辖区内《建设条件意见书》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条件意见书》的编制遵循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房地产用地供应计划抄送教育、民政、社区建设、卫生健康、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主管部门,相关部门收到房地产用地供应计划后,依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按照各自职责于10个工作日内以社区为单位,提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的建设条件意见。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方案前,针对拟开发建设地块,书面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建设条件意见,并提供宗地位置、不动产单元代码、用途、面积等基本信息和规划条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建设条件意见前,应当就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基础设施的建设标准等内容征求城市管理部门及基础设施主管部门的建设条件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及基础设施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具体位置、特点和布局,结合各自职责、规划条件、相关专项规划和完整居住社区建设等要求,以社区为单位,统筹提出拟出让或者划拨地块的建设条件。

(一)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设条件

1.项目概况:包括开发项目性质、项目规模、分期开发情况、拟完成时间、销售方式、装修标准等;

2.开发建设单位的资质和信用等级;

3.建筑本体相关部位及设备质量和保修期限等要求;

4.基础设施:包括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的实施主体、建设标准、投资来源、完成时限、产权归属、移交方式、有关管线布置要求等内容;

5.公用设施:包括道路、路灯、绿化、环卫(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收集、开放式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含公共建筑设置无障碍厕所)、车库、车位、物业服务用房、政务管理用房等设施的建设标准、完成期限、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及充电设施等;

6.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应用(装配式建筑、住宅全装修、智能建造)、建筑节能、海绵城市等;

7.高品质住宅:包括高星级绿色建筑、绿色智慧住区、健康住宅和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等;

8.保障性住房和租赁住房建设:需配建保障性住房和租赁住房的,其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类型、比例、套型、套数、建设期限、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及移交使用等,自持用作租赁住房的最低比例、最短期限等;

9.人防工程:按规划和有关规定配建的人防工程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完成期限、投资来源、移交使用、使用功能等要求;

10.其他条件:包括超高层建筑建设管理、多层住宅电梯、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等;

11.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及其他需要明确的相关建设条件。

(二)其他基础设施领域建设条件

1.供水、排水领域建设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供水设施的实施主体、建设标准、投资来源、完成时限、产权归属、移交方式、有关管线布置要求等;排水(雨污分流)的建设标准、完成时限等。

2.供电领域建设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供电设施的实施主体、建设标准、投资来源、完成时限、产权归属、移交方式、有关管线布置要求等。

3.信息通信领域建设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通讯、宽带数据传输设施的实施主体、建设标准、投资来源、完成时限、产权归属、移交方式、有关管线布置要求及无线信号覆盖等。

4.有线电视领域建设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有线电视设施的实施主体、建设标准、投资来源、完成时限、产权归属、移交方式、有关管线布置要求等。

5.发展改革领域建设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电动汽车充电桩配置标准及有关管线布置要求等。

(三)公共服务设施领域建设条件

公共服务设施领域建设条件,需明确应建内容的实施主体、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期限、建设时序、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及移交使用等要求,涉及建成后需要移交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一并提交相关《建设移交协议》。

1.教育领域建设条件主要包含:配建幼儿园等教育设施。

2.民政领域建设条件主要包含: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3.社区建设领域建设条件主要包含:配建社区服务、党群服务等社区综合服务设施。

4.卫生健康领域建设条件主要包含:配建医疗卫生服务、托儿所等设施。

5.体育领域建设条件主要包含:配建体育健身设施。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和发展需要,适当调整和补充建设条件内容。

第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协商机制,牵头落实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基础设施领域相关建设条件意见的编制责任单位,制定建设条件意见书示范文本,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部门提出的建设条件有关问题。

制定建设条件意见书示范文本时应当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表意见并保持相对稳定。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公共服务设施领域建设条件有关问题,召集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建设条件的提出单位共同协商确定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汇总形成各地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建设条件》。

第八条  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将建设条件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开发建设单位竞得土地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成交结果推送给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公共服务设施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成交结果推送给城市管理部门和基础设施主管部门。建设条件意见的提出部门可以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履约或监管协议,将建设条件有关要求纳入协议内容,确保建设条件落实。提出建设条件的部门依据《建设条件意见书》实施监督管理,发现问题的,及时进行处理。

第九条  《建设条件意见书》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需由提出建设条件的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商定并报同级政府研究确定,涉及相关税费的,应补缴税费。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受让单位继续严格落实该宗土地《建设条件意见书》的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条件意见书》要求,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和建设。其中,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建设并满足居住使用要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通过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查、竣工联合验收等措施,监督建设条件落实。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应当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是否符合建设条件意见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主管部门和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图是否符合建设条件意见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按建设条件意见进行施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建设条件进行开发建设的建设单位,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开发边界外国有建设用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参照本办法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2020年6月24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局等10部门印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