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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国家金库杭州市中心支库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国家金库杭州市中心支库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政办〔2007〕4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国家金库杭州市中心支库《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若干意见
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国家金库杭州市中心支库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一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 国办发〔2006〕10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综〔2006〕68号)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字〔2007〕2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杭州市区范围内(萧山、余杭区除外)的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杭州市国库,纳入杭州市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支出一律通过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

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杭州市国库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的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出让的收支管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征收工作;杭州市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相关业务,并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三、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之江度假区、杭州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3个开发区)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市国土资源局征收并缴入杭州市国库后,通过体制分成结算,年中调度资金,年终清算。其中,非工业用地出让收入调度比例为55%,分成比例为55% (45%直接支付给土地储备中心);工业用地出让收入调度比例为100%,分成比例为100%。

四、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区的单列地块土地出让收入由市国土资源局征收后,按市政府确定的分成比例,通过体制分成结算,年中调度资金,年终清算。

五、市本级的土地出让支出,通过安排专项支出预算,由市财政国库直接支付。

六、为确保土地出让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国土资源局设立土地出让保证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门用于保证金和预付款的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及时划转冲抵土地价款。未中标的,及时将有关款项退还当事人。专户的利息收入按有关规定清算。市财政局、杭州市国库负责对专户的监管。

七、凡公开出让的非工业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分别与受让人签订《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和《土地开发补偿协议》。公开出让的工业用地,由出让人与受让人按成交价总额签订《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和合同附件(注明征地拆迁补偿的实施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开具“缴款通知书”,并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一般缴款书”,由受让人依法缴纳土地出让收入。

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土地储备中心应积极探索并实施工业用地统一征收、统一整理、统一储备的政策和途径,并完善土地出让收入征管系统。

八、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三资”企业土地使用费,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按照《出让(租赁)合同》规定的金额全额缴入杭州市国库。

3个开发区范围内国有土地的上述各项收入,全额缴入杭州市国库,纳入体制结算,分成比例为100%。

九、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局负责代征的土地年租金,由市财政局农税征收管理局按实际征收额上缴杭州市国库。该土地年租金的分配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由市财政局核拨给各区(包括3个开发区,下同)财政局。

各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代征的土地年租金等土地收益分别缴入各区金库,在一般缴款书级次栏填写“共享”,收缴国库填写“XX区国库”,其中的10%划解市国库。各区财政局要保障区国土分局相应的工作经费。

十、凡撤村建居发展留用地、开发性安置土地、集体土地拆复建用地,其土地使用权转为国有出让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其中撤村建居发展留用地和开发性安置土地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留归村集体经济组织部分,由市财政局通过土地出让金体制结算至所属区(含3个开发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及时拨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十一、市财政局从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按一定比例或标准划分为土地出让金、造地改田资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并按土地出让总成交价款计取社保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城市管理资金等,实行分账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