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用途认定办法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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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用途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7日
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用途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征收未经登记的建筑、未明确用途和未经批准改变登记用途的房屋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等法律法规,依照《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衢州市柯城区、衢江区行政区域(以下称市区)内国有土地上征收未经登记的建筑、未明确用途的房屋、未经批准改变登记用途的房屋认定工作。
第三条 市区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的建筑、未明确用途和未经批准改变登记用途的房屋由规划部门组织国土、住建、综合执法、工商等部门组成的联合确认小组依法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