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用途认定办法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3〕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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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用途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7日
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用途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征收未经登记的建筑、未明确用途和未经批准改变登记用途的房屋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等法律法规,依照《衢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衢州市柯城区、衢江区行政区域(以下称市区)内国有土地上征收未经登记的建筑、未明确用途的房屋、未经批准改变登记用途的房屋认定工作。
第三条 市区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的建筑、未明确用途和未经批准改变登记用途的房屋由规划部门组织国土、住建、综合执法、工商等部门组成的联合确认小组依法进行认定。
第四条 未经登记的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合法建筑:
(一)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
(二)1984年1月5日(含)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施行后取得建设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相关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或是属于未取得相关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