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若干意见
浙政发〔2017〕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 浙政发〔2020〕11号)规定,有关规定与 浙政发〔2020〕11号通知不一致的,适用 浙政发〔2020〕11号通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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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精神,我省于2014年启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高考综合改革试点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定不移深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
按照国家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扩大学生选择权为突破口,围绕国务院文件提出的试点目标,改革考试科目设置,扩大学生选择权,实现文理融通、学其所好;增加考试机会,分散考试压力,改变“一考定终身”;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提高学生志愿与录取结果的匹配度;“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探索从唯分数评价向综合评价转变;高职院校“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综合考核招生模式强化技能、应用导向,促进职业教育改革。3年多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首轮高考综合改革试点任务顺利完成,改革各项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实现了阶段性目标。同时,随着改革的推进,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切实加以解决。
进一步深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党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坚定不移地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使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更加有利于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更加有利于国家选拔培养人才、更加有利于维护教育公平。
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正确处理国家人才培养需要与学生个人志向兴趣选择的关系、高校育人方式改革与高中教育教学改革的关系、科学选才与维护公平的关系,进一步凝聚改革共识,增强改革合力,以高考综合改革促进教育综合改革,推进教育现代化。
二、完善学考选考安排
为有利于高中学校按教学规律组织教育教学,从2017级高中学生起,学考与选考分离,实行分卷考试。考试安排在每年1月、6月举行。学生首次学考不早于高一第二学期,科目不多于3门,须于高三第一学期结束前完成各科目学考,每科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