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科发条〔2014〕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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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科发政〔2021〕56号 )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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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发改委(局),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单位 |
评价标准 |
分值 |
一 人才培养与条件建设 |
1.人才培养(10分) |
专职科技人员规模(2分) |
人 |
≥30人 |
1-2 |
<30人 |
0 |
||||
拥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2分) |
% |
比例≥60% |
1-2 |
||
比例<60% |
0 |
||||
三年来培养(或引进)高层次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151人才工程、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或同等级别)人数(6分) |
人 |
每培养(或引进)1名国家级人才得2分;每培养(或引进)1名省级人才得1分;累计不超过6分 |
0-6 |
||
2.条件建设(5分) |
场地建筑面积(2分) |
㎡ |
≥2000平方米 |
1-2 |
|
<2000平方米 |
0 |
||||
仪器设备及试验装置资产原值(3分) |
万元 |
≥2000万元 |
1-3 |
||
<2000万元 |
0 |
||||
3.运行管理(5分) |
组织架构、制度建设、运行管理等工作情况(5分) |
|
制度健全,运行规范 |
4-5 |
|
制度基本健全,运行较为规范 |
2-3 |
||||
制度不够健全,运行不够规范 |
0-1 |
||||
二 科研活动与创新成果 |
4.承担课题(8分) |
三年内承担国家级课题(863计划、97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等)与省部级课题数量(8分) |
项 |
每承担1个973计划课题得2分,其他国家级课题得1分,每主持承担1个省部级课题得0.5分;累计不超过8分 |
0-8 |
5.论文专著(5分)▲ |
三年内在国际和国家权威期刊发表论文和被SCI/SSCI/EI收录论文数量,及出版的专著数量(5分) |
篇 |
在《自然》(Nature)、《科学》(Science)上以第一、第二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得3分;在其他国际权威期刊(top10)发表论文,每篇得1分;被SCI/SSCI和 EI收录论文,每篇得0.25分;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每篇得0.05分;每出版1部专著得0.5分;累计不超过5分 |
0-5 |
|
6.科技奖励(10分) |
三年内获得的省部级以上科技奖数量(10分) |
项 |
作为第一承担单位,每获得1项国家级科技一等奖得10分,每获得1项国家级科技二等奖得5分;每获得1项省部级科技一等奖得4分,每获得1项省部级科技二等奖得2分,每获得1项省部级科技三等奖得1分;累计不超过10分。排名第二、三的承担单位按50%计算。 |
0-10 |
|
7.知识产权(10分) |
三年内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经认定的农业新品种、取得临床新药批文)数量(10分) |
件/项 |
每获得1项临床新药批文得1分,每获得1件发明专利授权得0.5分,每获得软件著作权或经认定的农业新品种1项得0.25分;累计不超过10分 |
0-10 |
|
8.标准制定(7分) |
三年内作为牵头单位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7分) |
项 |
作为牵头单位,每主持制定1项实施的国际标准得5分;每主持制定1项实施的国家标准得3分;每主持制定1项实施的行业标准得2分;参与标准制定不计算在内;累计不超过7分 |
0-7 |
|
9. 开放合作课题(5分) |
三年内开放合作课题数量(包括对外开放本实验室课题及吸引高校、科研院所、相关企业等到实验室来做项目)(5分) |
项 |
每设立1项开放课题得0.5分,累计不超过5分 |
0-5 |
|
三 公共服务与经济效益 |
10.公共服务(20分) |
三年内为企业等解决技术难题与关键技术的课题数(横向课题)(10分) |
项 |
每解决1项难题或关键技术课题得0.5分,累计不超过10分 |
0-10 |
三年内对外提供仪器设备共享和检测服务情况(10分) |
批次 |
累计对外提供服务50批次得0.5分,累计不超过10分 |
0-10 |
||
11.新产品开发情况■(5分) |
三年内开发新产品数量(5分) |
个 |
每开发3个新产品得1分,累计不超过5分 |
0-5 |
|
12.取得经济社会效益情况(15分) |
三年内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和推广情况(含应用到临床)(5分) |
项 |
每转化、转让或推广1项得0.5分,累计不超过5分 |
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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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内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和推广累计实现的利税(10分) |
万元 |
利税(效益)≥1000万元, 每增加200万,得分增加1分;累计不超过10分 |
5-10 |
|
200万元≤利税(效益)<1000万元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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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税(效益)<200万元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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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仅针对实验室考核;■仅针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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