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青岛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版】

青岛市防雷减灾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版】
(2000年4月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  根据2004年9月29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等3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2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 市、区(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气象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设计、安装与检测工作。各级防雷减灾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防雷减灾的具体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劳动、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规定,共同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下列事项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并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进行统一管理。

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专业部门负责公路、水路、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

第五条 下列易遭雷击的建(构)筑物、设施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

(一)高层建筑、中型以上的厂房及20米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建(构)筑物;

(二)宾馆、会堂、体育馆、展览馆、影剧院等大型公共建筑物;

(三)油库、液化气站、煤制气站、加油站、露天化工设施及重要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设施;

(四)程控系统、卫星接收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

(五)重要的航空、航海地面导航设施;

(六)重点文物保护建筑物;

(七)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设施;

(八)其它易遭雷击的建(构)筑物及设施。

第六条 对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设计实行审核制度。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安排施工。

第七条 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要求,由审批部门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审核同意。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检测,由审批部门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开展。

第八条 新建、扩建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竣工,应当经审批部门验收合格。

对不符合防雷规范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安装单位应当按防雷规范的要求进行改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