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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文失效】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文失效】

浙建〔201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建〔2022〕13号规定,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建〔2024〕11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发改委(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质监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我省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13〕35号)、《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14〕13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现就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业主自主,因地制宜、统筹兼顾,保障安全、简化手续,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原则。既要发挥政府的协调服务职能,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良好氛围;更要发挥住宅业主作为物权所有人的主体作用,充分尊重业主意愿,依法通过民主协商形成合理可行且兼顾各方利益的改造方案。要通过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积极探索建立科学、简便、有效的管理与服务机制。
  二、组织实施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小区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以幢或单元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幢或单元业主。申请人可以推荐业主代表组织实施,或者自主选择其他单位作为代理人组织实施。
  (一)申请条件。申请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应当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规范要求,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二)签订协议。加装电梯的服务范围内产权所有人应当自主或者委托社区组织主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就加装电梯方案和电梯维护管理等有关问题进行充分协商,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协议,同时妥善处理好住宅周边相邻关系。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三)专项设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委托原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专项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日照、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保、应急救援和电梯等相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四)资金筹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及维护管理所需要的资金由业主承担,业主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街道及社区组织可根据当地实际,提出经费分摊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