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7〕1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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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舟山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舟山市荣誉市民授予工作,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和市外其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和市外其他人士,可授予“舟山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提升本市国际形象和影响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促进本市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本市制订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