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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政办发〔201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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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财政局制定的《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16日

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试行)

市财政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防止铺张浪费,降低行政成本,进一步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的有机结合,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州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5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市级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履行职责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或者调剂等方式为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列入本办法的资产配置范畴为:通用设备(计算机、办公设备、车辆等),办公家具,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综合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或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配置标准,审批资产配置事项。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配置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市财政局研究制定本行业或本系统专用资产的配置标准,审核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资产配置事项。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资产配置工作,做好本单位资产配置的日常管理和报批手续。

  第五条  建立国有资产配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监察局、市编委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机关事务局等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国有资产配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集体决策。

第二章配置原则与条件

  第六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科学合理、勤俭节约、严格标准的原则。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进行资产配置:

  (一)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新设立机构、新增人员的;

  (二)未达到资产配置标准,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的;

  (三)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要更新的;

  (四)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的;

  (五)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的;

  (六)其他应当配备资产的情况。

第三章配置标准和定编

  第八条国有资产配置标准是对配置资产的数量、价格和技术性能所作的统一规定,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实施政府采购、评价单位资产配置合理性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国有资产配置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技术水平以及资产普及程度等因素研究制定,并根据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对配置标准作适时调整和更新(资产配置标准另行制定)。

由国家、省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权限统一制定配置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国有资产配置实行定编管理。

  各单位拟配备有统一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根据规定的配置标准、单位人员编制、内设机构、人员级别、特殊岗位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等情况,研究提出本单位应配置的各类资产的最高数量限额,经主管部门对其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核认定后,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根据资产配置标准、单位具体情况、国家相关政策以及财力可能等情况进行综合平衡,审核确定各单位资产配置编制数。

  各单位拟配备尚未制定配置标准的资产,由各单位根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的原则,详细测算后提出该项资产应当配置的最高数量限额,经主管部门对其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核认定后,报市财政局备案。经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