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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4〕12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6-11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部门要加强宣传,让出口企业及时掌握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指导、督促企业做好相关退(免)税凭证的收集工作,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申报退税。
二、《通知》第七条规定应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是指生产企业未按《通知》规定的期限收齐退(免)税凭证而未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三、鉴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集中及出口退税用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数据下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1号)已明确,每月22日前可将出口退税用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数据下发各地,各级退税部门应及时将专用发票稽核、协查信息与认证信息进行复核,对复核有误的,要立即追回已退(免)税款。
四、凡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并在6月1日以后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适用本《通知》。但外贸企业不再提供“专用税票”的时间是指在6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并在6月1日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4〕6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5-31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第一、二、三、四、七、八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自2016年5月27日起部分条款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经研究,现将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失效】一、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在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时,应同时附送下列纸质凭证:
(一)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提供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外贸企业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凡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后按规定及时要求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其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退税部门应要求外贸企业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
对外贸企业自一般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外贸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具体规定另行通知);但对外贸企业购进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和自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等其他尚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货物,还须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对出口企业以委托出口、援外出口、对外承包工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等特殊方式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上述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时,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
【失效】二、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
出口企业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