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绍兴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绍兴市政府令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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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六月十日
绍兴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我市国有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保护国家和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范围内(含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新区和镜湖新区)的国有产权交易适用本办法。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地方法人银行机构以外的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有产权交易应遵循平等自愿、依法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 下列产权按本办法规定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一)机关、事业单位的国有产权及其依法有权处置的资产,包括各类房产租赁权、经营权及其他有关财产所有权等;
(二)国有(国有控股)企业整体或部分产(股)权,其他各类企业的国有产(股)权;
(三)地方法人银行机构抵押资产处置;
(四)企业富余排污权,公共场所广告位使用权,车辆及交通线路营运权,各类公共场地占道经营权(如水果摊位、报刊亭、冰柜摊位等),广场、公园、道路、桥梁、节庆冠名权等公共资源的有偿转让及水域资源开发权(如养殖、挖沙等),景区开发权,山林、农田、荒滩开发承包权等自然资源的有偿转让;
(五)其他依法允许转让的国有产权。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市级相关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监管职能。
第二章 交易平台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绍兴市产权交易中心)是我市从事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专门机构,其基本职责是:
(一)执行有关产权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产权交易业务规则;
(三)接受产权单位的交易服务委托,依法组织产权交易,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
(四)其他按规定需要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会员制等多种形式,吸收拍卖代理机构等与产权交易相关的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作为其会员,为产权交易活动提供各类服务。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八条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产权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公开竞价可采用举牌竞价、书面竞价和电子竞价等多种方式。《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产权,符合条件的,也可参照《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采用挂牌方式进行竞价交易。
第九条 产权交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托。由产权出让方按规定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并办理有关委托手续;
(二)公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网站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同时在相应媒体发布交易公告。《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范围内的相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其公告时间为20个工作日,其它产权转让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交易。在公告期限内,有两家以上符合资格的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的,按照公告载明的竞价方式组织交易。仅有一家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的,组织产权出让方与受让方进行洽淡,协议交易。《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产权,符合拍卖或招标条件的可直接按拍卖或招标方式进行交易,其交易公告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发布;
(四)签约。交易双方达成协议后,应当签订交易合同。
第十条 对于小额产权转让项目,可简化相关交易程序,具体额度标准及相关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出让方申请产权交易,一般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产权出让的申请书;
(二)出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产权权属的证明文件;
(四)准予产权出让的有关文件和证明;
(五)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书》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交易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