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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嘉兴市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嘉兴市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4〕1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6〕68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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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信贷支农工作,缓解农民贷款担保难问题,促进“三农”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嘉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范围内依法拥有农村住房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农村居民以农村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的活动。

前款所称“农村住房”,包括农村集体土地上和集中居住区国有划拨土地上的农村住房。

第三条  办理农村住房抵押借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信贷规章、制度及原则,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抵押借款合同。

第二章  抵押借款申请和抵押权登记管理

第四条  农村住房抵押借款申请,由拥有农村住房所有权的借款人向金融机构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借款人(抵押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二)所抵押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应土地使用权证(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下同),且权利主体一致;

(三)抵押人(共有人)对抵押房屋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同意处置抵押物的书面承诺;

(四)抵押人(共有人)对抵押房屋处置后本人及其所抚养、扶养、赡养的家属有安居之处的书面承诺〔该承诺需抵押人所在村(社区)签署证明意见〕;

(五)金融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不得以第三人的农村住房办理抵押贷款。

第五条  农村住房抵押借款申请经金融机构审查同意后,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抵押借款合同必须由借贷双方及房产共有人签名(章)。

第六条  抵押双方当事人签订农村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后,应当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

第七条  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应当由抵押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抵押登记申请书及抵押人、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抵押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三)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应土地使用权证,且权利主体一致;

(四)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共有房屋必须由全体共有人(以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应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内容为准)共同提出申请。

第八条  下列房屋不予以抵押权登记:

(一)权属有争议的;

(二)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的;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的;

(四)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未处理结案的;

(五)已列入规划征地拆迁、农村土地整治拆旧复垦范围的;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不予以抵押权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经审查,符合抵押权登记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不符合抵押权登记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抵押出租房屋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

第十一条  抵押权利凭证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权利凭证复制件由抵押权人交借款人所在镇(街道)、村(社区)备案。

第十二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权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章  抵押贷款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住房抵押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偿还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十四条  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最长不超过1年(含1年)。中长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