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省定点国有农场迁移、撤销建制及改变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农专发〔200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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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单设农场主管部门:
经研究,现将《省定点国有农场迁移、撤销建制及改变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守执行。
浙江省农业厅
2006年4月30日
附件:
省定点国有农场迁移、撤销建制及改变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定点国有农场迁移、撤销建制、改变隶属关系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切实维护国有农场和农场职工合法权益,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保护国有农场土地权益增强国有农场发展活力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96号
)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定点国有农场,是指历史上凡经省政府、原省计经委、省农业厅批准正式定点国有农垦企业,事业性质的良(原)种场、种畜场、园艺特产场和蚕种场。
对经省定点农场的迁移、撤销建制、改变隶属关系,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农业厅是本省农业系统国有农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定点国有农场迁移、撤销建制、改变隶属关系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定点国有农场迁移、撤销建制及改变隶属关系审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推动当地城市化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有利于农场区域土地开发利用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切实保障农场职工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四)切实保障农场合法权益,促进农场区域内社会事业发展和稳定。
第五条 申请迁移省定点国有农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城市化推进,原农场区块土地用途和用地性质确已改变,规划批准调整为其他用途;
(二)因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农场农业生产基地等确需向外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