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非住宅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台政函〔2017〕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椒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椒江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非住宅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公布如下:
一、适用范围:椒江区人民政府管辖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
二、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标准:
(一)搬迁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标准计算。单户搬迁费低于1000元的按照1000元计算。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照两次计发;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票安置的搬迁费按照一次计发。
(二)临时安置费:
1.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临时周转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的,单元式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5元/平方米标准计算,立地式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12元/平方米标准计算。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支付自被征收人搬迁腾房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以下称安置过渡期)6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其中多层住宅的安置过渡期限为24个月,高层住宅的安置过渡期限为36个月,同一安置小区内既有多层住宅又有高层住宅的,按高层住宅的安置过渡期限执行。超过安置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2.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不予支付临时安置费。
3.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