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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级房屋建筑等公共建设项目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级房屋建筑等公共建设项目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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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级房屋建筑等公共建设项目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级房屋建筑等公共建设项目 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房屋建筑等公共建设项 目( 以下简称 “公建项目” )管理,改变原有公建项目分散建设 管理的模式,实现公建项目建设管理的专业化、精细化和规模化, 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更好地发挥公建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 会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对市 级房屋建筑等公建项目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公建项目集中统一管理,是指市  级公建项目统一由台州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  台州市社会发展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市工程管理公司”) 履行集中管理项目的建设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公建项目范围是指: 经市政府同意,利用财政预算建设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房屋 建筑及配套的市政、园林等项目,以及市政府指定的其他类别的 工程项目。

第四条  市级公建项目集中统一管理基本程序:

( 一)使用单位提出项目建设需求并报市政府同意;

( 二)市工程管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