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政办函〔2009〕3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已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重要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后又一部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农村土地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具有重大现实意义。该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体系进一步健全,有利于巩固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有利于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活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积极做好该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为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奠定扎实基础。
二、广泛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学习宣传培训活动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及其他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宣传活动,积极营造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各级农业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农业系统广大干部,特别是从事农业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干部,学习研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深刻领会法律基本精神,熟练掌握法律条文规定,提高干部依法行政水平。各地要按照分级负责、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原则,有计划地开展培训,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列入各区(县、市)和乡(镇)的司法、农业、农经、人民调解等部门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尤其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人员、仲裁机构组成人员和调解仲裁相关人员要普遍进行一次轮训。当前各地要集中力量抓紧开展分层次培训,区、县(市)主要培训对象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员及乡镇领导,乡(镇)主要培训对象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员,努力为法律的实施和开展仲裁工作提供人才支撑。
三、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各地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乡(镇)、村调解,区(县、市)仲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委员会,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调解工作要在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人员的主持下,依据政策、结合农村实际,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疏导和规劝,帮助并促使其通过自愿平等的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要加强仲裁机构建设,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依法设立。根据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