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行等五部门关于衢州市粮食订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衢政办发〔2011〕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发〔2016〕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19〕3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衢政办发〔2021〕3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宣布废止和决定修改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衢政办发〔2023〕4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人行、粮食局、财政局、工商局、农业局联合起草的《衢州市粮食订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衢州市粮食订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市人行 市粮食局 市财政局 市工商局 市农业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金融扶持粮食生产力度,发挥“政策助农、信贷强农、机制便农、服务惠农”的职能作用,有效解决种粮大户融资问题,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省政府以及市政府关于粮食生产和粮食安全相关政策规定,结合衢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订单质押贷款是以种粮大户与粮食部门指定的国有粮食收储公司签订的粮食订购协议作为质押条件,并以粮食部门对种粮大户的粮食订单收购资金和农业保险作为风险保障,或以粮贷互保合作资金作为反担保的贷款融资担保方式。
第三条 为切实加强粮食订单质押贷款工作的领导,衢州市成立粮食订单质押贷款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人行、粮食局、财政局、农业局、工商局,市级金融机构、人保财险公司、市种粮农民互保合作协会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协调小组主要职责:负责协调金融主管部门制订全市粮食订单质押贷款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全市粮食订单质押贷款推进工作;协调解决粮食订单质押贷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等。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行。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组织机构,加强对粮食订单质押贷款的组织领导。
第四条 凡符合条件的种粮大户或专业合作社,按属地管理原则,可向当地涉农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申请粮食订单质押贷款。经办银行根据种粮大户提供的粮食订购协议,为种粮大户提供粮食订购协议期限内贷款业务,帮助种粮大户发展生产,自主创业,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五条 粮食订单质押贷款对象是指全市流转土地种粮面积在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和粮食专业合作社。
第二章 贷款用途、条件
第六条 贷款用途。粮食订单质押贷款用于粮食种植过程中所需生产成本的流动资金。
第七条 贷款条件。种粮大户申请粮食订单质押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质押贷款的种粮大户和粮食专业合作社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合法土地流转及承包等形式的种粮协议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与粮食部门指定的国有粮食收储公司签订粮食订单收购合同,若是种植水稻的,要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
(三)承诺将粮食订单收购资金以及保险公司理赔款等优先用于归还粮食订单质押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 贷款额度。粮食订单质押贷款额度根据粮食订单收购资金数额确定,原则上按400元—700元/亩确定贷款额度。
第九条 贷款期限。经办银行根据粮食种植水稻订单完成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整个贷款期限原则上控制在水稻收割后1个月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