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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国土房管发〔2008〕3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废止局规范性文件(第四批)的通知》 ( 渝规资发〔2022〕1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 渝府发〔2008〕26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精神,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公安局
2008年3月17日


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 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农转非人员确认和审批
(一)征收集体经济组织部分土地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镇、村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推荐农转非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并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后,由镇、村将确认的农转非人员名单报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公安机关审批。
3、公安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