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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开展浙江省广播电视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开展浙江省广播电视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8〕119号
发布机构省人力社保厅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省级有关单位:

随着广播电视与新媒体、信息网络的融合发展,超高清电视、三维声音频、全IP化网络制播、以人工智能为基础的智慧广电、信息网络安全等高科技的涌现,广播电视工程技术被赋予更多高新技术的特征,需要造就和培养广播电视工程技术队伍的领军人才,加强广播电视工程技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精神,结合广播电视工程行业特点和我省行业实际,特制定广播电视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办法,以开展广播电视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播电视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方式

为创新人才评价体制,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广电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采用单位推荐制与专家举荐制相结合的方式,以单位推荐为主,专家举荐为辅。单位推荐制,可将人才评价与使用紧密结合,满足用人单位用好、用活人才的需要;专家举荐制,符合广电工程技术系统化的特征,从专家的视角对评审对象的业务能力和取得的业绩进行客观评价,有利于优中选优,评出真正的广播电视技术领军人才。

二、广播电视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要求

(一)广电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二)广电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对象主要由所在单位推荐,推荐单位要对评审对象进行排序后上报。也可采取专家举荐方式,举荐专家必须是正高级工程师。每位举荐专家每年可举荐一位评审对象,并对举荐行为负责;评审对象获得三位举荐专家的举荐方为有效。

(三)广电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对象,应填写《浙江省广播电视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对象推荐(举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予以确认;不受理个人申请。

(四)评审对象填写《推荐表》时,必须附上重要科技奖项获奖情况,主持重大项目、课题、科研及发明专利等实施情况,代表性的论文和著作,以及工程设计、建设、运行、管理方面的重要成果。

(五)为保证评审对象材料的真实客观,推荐单位要在《推荐表》中对评审对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评审对象的政治表现、廉洁自律、道德品行等方面签署审核意见。三位举荐专家的举荐意见也在《推荐表》中填写。

三、广播电视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原则

(一)参加评审的评委必须准确把握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标准和条件,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分析评审对象的工作能力和获奖成果等情况;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科学评价评审对象在广播电视工程技术领域的成就和贡献。

(二)在坚持正高级工程师评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的前提下,应特别关注长期工作在一线的优秀广播电视工程技术人员;要始终注意评审对象的年龄结构,积极优化正高级工程师队伍结构。

(三)评审过程中发表的意见及讨论情况,对外必须严格保密。

四、其他事项

(一)设立浙江省广播电视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二)组建浙江省广播电视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成员由行业内正高级专家担任,同时吸纳高校、科研院所本专业的专家和外省同行正高级专家组成。每年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若干名成员,组成不少于17人的执行评审委员会,承担我省广播电视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三)请遵照执行《浙江省广播电视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见附件),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修改完善。



附件:浙江省广播电视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评价条件(试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8年10月30日

附件


浙江省广播电视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广播电视工程技术的不断发展,加强广播电视工程技术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正高级工程师在广播电视建设和科技发展创新中的领军作用,激励广大工程技术人员不断进取,根据国家有关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4号)精神,结合广播电视工程行业特点和我省行业实际,使广播电视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广播电视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是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更加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及其在工程技术领域做出的优异成绩所设置的。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广播电视行业从事制作播出、传输发射、信息网络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其中,广播电视制作播出,是指从事广播电视、广电新媒体节目的制作和播出等技术工作的人员;广播电视传输发射,是指从事电视、调频广播、中波广播无线电发射,有线电视、卫星与微波传输等技术工作的人员;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是指从事融媒体平台、全台网、信息安全、互动电视、宽带接入等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广播电视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广播电视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思想道德条件

评审对象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我省广播电视事业发展服务。

第六条  资历条件

评审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二)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需转评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高级工程师职务1年以上,且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资格后的任职年限与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的任职年限累计相加满5年以上。

(三)取得一项以上标志性成果的高级工程师或取得三项以上标志性成果特别优秀的广电工程技术人才。标志性成果是指与广电行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项目主持人,国家新闻技术联合会评选的“王选新闻科学技术奖”一等奖项目、国家广电总局中广联合会评选的科技创新奖一等奖项目、浙江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项目完成人前三名。

第七条  其他条件

(一)年度考核等次要求。评审对象近5年年度考核为合格(或称职)以上。

(二)继续教育要求。评审对象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专业理论水平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本专业理论知识,具备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的学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

(二)对所从事的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在本系统专家中有较高知名度,为本专业学术带头人;

(三)全面了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与应用成果,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

(四)全面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备对大型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能力;

(五)具备一定的技术经济评价及市场分析能力;

(六)具备指导本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第九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高级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主持或为主承担过2项以上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大型工程项目;

(二)曾主持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作;

(三)曾主持或为主承担过3项以上省(部)级重大系列产品的研制、设计、建设、制造、安装或调试等工作,取得成效并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可;

(四)曾主持或为主承担过3项以上广电重大技术系统建设或改造工程,取得突破性成果,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可;

(五)曾主持或为主编制过3项以上本行业技术发展规划,并获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可;

(六)曾主持或为主审核(审定)过3项以上广电行业大型工程、重大科研课题立项论证报告的经历;

(七)具有将国内外最新理论或先进技术应用于实际工作,其综合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能解决实践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十条  专业工作业绩要求

任高级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三等奖或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技术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下同);

(二)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主持编制并正式公布实施的国家级行业规划、技术标准1项以上或省级行业规划、技术标准2项以上;

(三)获得3项以上国家广电总局授权组织的科技类二等奖以上或省广电局授权组织的科技类一等奖项目的主要技术完成人。

第十一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高级工程师期间,有以下体现学术、技术水平的著作或论文之一:

(一)正式出版本专业有价值的学术论著或相近专业有价值的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1部(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以上;

(二)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论文被SCI、EI、ISTP等收录1篇以上;

(三)在专业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均为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符合第六条(二)、(三)条件的评审对象,均须参加广播电视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成绩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其他评审对象,评委会视情进行面试答辩或实地考察。

第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均与广播电视工程技术相关,并且为高级工程师职务后所取得,同时需提供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包括:广播电视工程、信息与通信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微波技术与天线、电气及自动化控制、网络工程、数字媒体技术等理工类专业。

(二)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

(三)获奖项目的“主要技术完成人”是指完成人的前五名,以各类奖励的正式文件、证书为准;

(四)“主持”是指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总体设计、论证的组织者,“为主”是指项目排名前3位或项目中各专业的负责人,并都要承担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