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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社〔2018〕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9〕3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21〕3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财法〔2023〕6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24〕56号规定,自2024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库移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进我省水库移民安置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农〔2017〕12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

2018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 国发〔2006〕1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07〕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的若干意见》 ( 浙政发〔2010〕4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农〔2017〕12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补助和省级筹集安排的各类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中,除按每年600元/人标准实际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之外的各项资金。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用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项目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解决水库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

1.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

2.交通、供电、通信、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3.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4.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5.移民能够直接受益和增强移民村集体经济实力的生产开发项目。

6.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的专项经费支出。

(三)国家和省批准的其他支出。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