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政办发〔2003〕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和健全我省养老保险体系,根据《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和比例
(一)参保职工以本人月工资为缴费基数,其中月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如职工工资收入记录不全的,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职工月工资可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参保企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费基数。(二)参保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企业缴费比例最低不得低于1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最低不得低于4%,最高不超过8%。
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居民身份号码,为每个参保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发给参保手册,记载缴费情况。
(二)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由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中划转的部分组成。职工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中划转的比例,在2003年12月31日前,按企业缴费比例乘以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