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省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推进文化大省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优秀民族民间艺术是广大人民群众长期生产、生活实践的结晶,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优秀民族民间艺术,有利于激发人民群众热爱祖国、热爱家乡的情感,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有利于繁荣文化事业和发展文化产业,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浙江历史悠久、人文荟萃,民族民间艺术资源蕴藏丰厚、特色鲜明,在各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民族民间艺术资源遭受自然或人为破坏,失传的可能随时存在。有效抢救和保护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是当前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
二、明确民族民间艺术保护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
民族民间艺术保护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大力发展先进文化,倡导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积极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的繁荣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做出积极贡献。做好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工作,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坚持“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明确目标任务,制定保护规划,落实工作措施,务求取得实效。
三、确定民族民间艺术保护的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文化大省的战略目标,通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在全社会和广大群众的关心支持下,使我省的优秀民族民间艺术得到有效保护和弘扬,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和利用,区域特色得到充分体现和展示,国内外研究成果得到积极借鉴和吸收,民族民间艺术全面繁荣发展,在文化大省建设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到2020年,一批民族民间艺术资源得到全面抢救保护和充分发掘利用,具有民族民间特色的文化活动广泛开展,形成若干具有浙江地方传统的民族民间艺术精品和品牌,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民族民间艺术保护的良好氛围和工作机制,形成与现代化进程相适应的民族民间艺术保护和发展体系。
今明两年的主要任务是,基本查清民族民间艺术资源家底,公布第一批《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资源保护名录》,进一步扩展民族民间艺术之乡创建、命名活动,着手编制并基本完成《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资源名录》、《浙江省民族民间艺术资源分布地图集》,着手编纂并基本完成《浙江省民族民间造型艺术集成》、《浙江省民族民间表演艺术集成补辑》,基本建立全省民族民间艺术资料库、网络服务平台和数据库。
四、强化民族民间艺术的保护措施
(一)明确保护范围。优秀民族民间艺术应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和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先进性与代表性。其主要范围是:民族民间造型艺术(包括民族民间绘画、雕塑、陶瓷、剪纸、刺绣、染织、编织、灯彩等),民族民间表演艺术(包括民族民间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等),民族民间文学(包括民族民间谚语、歌谣、故事等),民族民间特色活动(包括民俗活动、民族民间节庆活动、传统游艺活动等),以及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民族民间艺术表现形式。
(二)建立保护名录。民族民间艺术应建立分级保护名录。要制定和实施各级各类民族民间艺术项目保护标准,理顺保护和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评估体系、制度及评选程序,尊重专家意见,发挥专家作用,对民族民间艺术进行科学评审,由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分级分批公布保护名录,并报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列入保护名录的项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编制保护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强保护。
(三)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