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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建〔2019〕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9〕3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21〕3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浙财资环〔2022〕74号规定,自2023年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林业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局

2019年1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公益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公益林和森林公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对资金进行周期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和完善政策。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安排用于对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偿的资金。

根据公益林所处区位重要性等因素,实行分类补偿、分档补助。分类补偿的最低标准由省里确定,各级财政按规定分级负担。

第三条  补偿资金的补偿范围为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经批准公布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

对受益对象明确的风景林,按照受益者补偿的原则,由所在地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履行补偿职责。

第四条  补偿资金包括补偿性支出和管护支出,国有公益林的补偿资金均为管护支出。

第五条  补偿性支出的用途及对象

补偿性支出是指用于对因认定为公益林,禁止商业性采伐而造成公益林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收益损失的经济补偿。其补偿对象分别为:

(一)公益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归个人的承包山、自留山,补偿对象为农户。

(二)公益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统管山,补偿对象为相应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补偿资金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三)依法签订了承包、租赁等流转合同(或协议)的公益林,在合同(或协议)有效期内,合同(或协议)中已明确约定补偿受益人的,补偿对象为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益人;合同(或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补偿受益人的,合同双方应协商确定补偿对象及相应份额,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四)公益林发生变更调整的,补偿对象应按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作相应调整,确保公益林建设面积与资金补偿面积保持一致。

第六条  管护支出的用途及对象

管护支出包括公益林护林人员管护费用、公共管护费用和管理费用。

(一)护林人员管护费用,用于公益林区护林人员的劳务报酬、劳动保障、培训等费用支出。补助对象为护林人员及统一组织实施劳动保障、培训的单位。
  (二)公共管护费用,统筹用于公益林区的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监测等公共管护支出。补助对象为实施公共管护项目的实施单位。

(三)管理费用,用于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宣传、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维护、核查、验收、考核等业务管理支出。补助对象为承担公益林管理工作的各设区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国有单位、乡(镇)政府(或林业工作站)。

第七条  公益林林地所有权为集体的管护支出标准为每亩5元,其中护林人员管护费用不低于每亩3.5元、公共管护费用不超过每亩1元、管理费用不超过每亩0.5元。公益林林地所有权为国有的管护支出中,管理费用不超过每亩0.5元,其余为护林人员管护费用和公共管护费用。

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补偿资金不得用于管理费用。

第八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补偿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单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规范补偿资金使用。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将补偿性支出和护林人员管护费用分配、使用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林业主管部门要设立投诉电话,受理群众投诉。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单位、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建立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档案,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各级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补偿资金的绩效管理。各设区市、县(市、区)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林业局、省财政厅上报本年度的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包括补偿资金落实、发放和使用管理情况,绩效目标指标完成情况,公益林变更调整、护林队伍建设、森林资源保护情况等。

第十三条  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林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补偿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