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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嘉政发〔2014〕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6〕6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9〕2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2014〕6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退低进高(“四换三名”工程)加快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13〕88号)等精神,结合嘉兴实际,现就推进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资源节约优先战略,牢固树立“以亩产论英雄、以集约促转型”理念,按照全方位覆盖、全过程兼顾、突出实体经济原则,从优化产业布局、严格项目准入、提高用地标准、创新供地方式、实施差别化地价和税收政策、鼓励工业企业节地挖潜、实施城市空间综合开发、加快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推动城乡用地空间调整等方面着手,大力实施“空间换地”工作,充分挖掘存量土地利用潜力,切实提高土地资源保障能力和投入产出效益,实现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二、主要目标

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以“优化增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为着力点,全面推进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增效和盘活利用。2014—2017年,全市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2.5万亩,开发城市地下空间520万平方米,新建(改扩建)多层标准厂房200万平方米。到2017年,全市新增工业用地容积率比2012年提高10%以上,单位建设用地GDP比2012年提高40%以上,全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在全省排位较2013年提高1~2位。其中,2014年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5500亩,开发城市地下空间130万平方米,新建(改扩建)多层标准厂房50万平方米,新增工业用地容积率同比提高2%以上,单位建设用地GDP同比提高8%以上。

三、工作举措

(一)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各地应抓紧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和产城融合发展规划,突出区域主导产业导向,以建设大平台、大产业、大项目、大企业为重要抓手,加快推动先进装备制造业、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集聚发展,提高产业用地亩产效益。加大产业用地在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园区)等区域内的集中配置力度,努力打造各具特色、富有活力的产业区域发展新格局。建立开发区(园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开发区(园区)整合、提升、扩区、升级的重要依据,对评价考核位于全市前列的开发区(园区),授予“节约集约用地示范区”称号。

(二)严格项目准入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等部门要结合目前产业布局和转型升级需要,确定优先发展和调整行业,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优先发展产业分类指导目录,并按照细化用地分类标准和产业目录进行项目认定和管理。坚持将“招大引强选优”作为招商引资主攻方向,积极依托产业发展平台,加快实施大企业倍增计划,着力引进世界500强、国内外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投资项目和总投资超亿美元外资生产性项目、总投资超20亿、超50亿元生产性项目。对引进世界500强公司、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和重特大投资项目,优先保障建设用地。严禁向淘汰类产业项目供地,严格控制限制类项目用地。调整计划指标分配方式,建立以优质产业项目为主安排用地指标的制度。鼓励引导各地积极争取国家、省重点基础设施单列指标和省重大产业项目奖励指标,并按一定比例给予配套奖励。鼓励建设标准厂房,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

(三)提高土地使用标准。强化“亩产论英雄”导向,提升土地利用效益。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建立全市主要产业建设用地先进用地标准。全市新增工业项目亩均投资强度、容积率2014年原则上分别不得低于300万元、1.0,并在以后年份逐步提高;新增服务业项目用地亩均投资强度2014年原则上不得低于200万元。积极推行产业用地出让与签订项目投资协议并联制,强化要约监管,确保投入产出目标落到实处。

(四)创新产业用地供应方式。深化工业企业绩效调查综合评价成果应用,创造条件加快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积极探索产业用地供地方式和出让年限差别化管理机制。探索工业用地分阶段出让、弹性出让,鼓励各地在法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内,按照不同产业类型、特点,灵活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探索工业用地年租制,对企业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应给予相关税费优惠。

(五)实行差别化地价政策。在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基础上,各地要研究制订差别化土地供应地价控制标准。对符合产业导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且节约集约用地,工业绩效综合评价应予倾斜支持的企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对不符合产业转型升级要求,但国家仍允许投资的产业用地,可按土地评估价格上浮不低于2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对研发、设计、信息、文化创意、养老设施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民生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对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带动作用且符合鼓励发展目录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可参照工业用地类别的供地方式供地。

(六)完善土地出让合同管理。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合同条款内容,明确约定规划条件、出让价款缴纳时限、开竣工时间及认定标准、亩均投入产出要求、违约责任认定和违约处理意见,以及应承担的损失、赔偿和收地办法等事项,切实做到监管有据。完善土地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按出让起始价的10%收取。改进履约保证金管理方式,对按期开发建设的项目,实行分阶段返还履约保证金;对违约未按时开(竣)工的项目,应追究违约责任,按规定抵扣履约保证金。各县(市、区)政府应在2014年6月30日前制订具体办法,明确土地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收取标准、最高限额和返还方式等,并自2015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七)支持工业企业节地挖潜。鼓励工业企业充分利用现有用地,加大技改投入力度,实行“零增地”改造。对现有合法工业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满足安全标准、容积率标准、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通过适当减少绿地、压缩辅助设施用地、厂房加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扩大生产性用房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减免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在现有合法工业用地上新建或将原有厂房改造后容积率超过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40%以上的,应给予一定奖励或补助。积极鼓励依法取得土地的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已有存量土地和厂房发展现代服务业。

(八)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改变传统工业用地供应方式,各地每年要安排不少于15%的新增工业用地用于建设标准厂房,鼓励支持各工业开发建设平台组建工业地产类投资公司,建设能吸纳装备制造类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