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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3〕1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台政办发〔2020〕48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8月26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台州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 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 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 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绿地、空间、道路、交通工具、公共设 施等户外载体设置的广告及牌匾设施,包括霓虹灯、灯箱、空间 漂浮物、指示牌、电子显示牌(屏)、报刊等宣传栏(亭)、实物 造型、牌匾、道旗、布幔等独立或附属式广告设施。按使用性质 可分为户外商业广告、户外公益广告、户外招牌设施。

第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 管理和综合协调;依法受相关部门委托,负责办理户外广告设置申 请的受理与审批; 对违反本办法设置的行为予以查处。

规划、工商、交通、公安、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属地 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与准则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会同规划、工商、交通 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确定市 区户外广告设置的原则和广告设施布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实施。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台 州经济开发区根据市区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制定本区域户外广告 设置详细规划。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范要求编制,其内容包括:

( 一)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功能、不同路段提出户外广告的 总体指引,明确规划范围内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 区域、位置;

( 二)明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与公益广告设施的配比及设置 位置;

( 三) 对户外广告的数量、体量、形式、用材、色彩、照明、 安全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订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的技术规范。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合理布局, 规范设置,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市容标准;

( 二)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不得影响交通安全、 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 三) 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 光源、新工艺,造型美观,装饰新颖。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

( 二)文物保护单位、学校、风貌建筑保护地区、风景名胜 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 三)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 四)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 遮挡消防救援 口、室内走道排烟的;

(五)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六) 利用行道树或损坏绿地的;

(七) 市、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建筑 或位置。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一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城市管 理行政执法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 一)按照要求填写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 三)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图(施工图)、安全结构图及彩色 效果图;

( 四)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场地、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证 明文件;

(五)与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相适应的安全措施证明材料;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许可的申请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部门统一受理,设置许可依法由 2 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由城 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转告相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依法统一办 理。

第十三条  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占用公共场地、公共设 施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使用权依法实行招标、拍卖等方式取 得。公开出让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 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另行制定实施。

公共场地、公共设施户外商业广告设施使用权出让所得收入 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  利用其他场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如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应取得全体所有权人同意后,报相关部门审批取得。

鼓励其他场地所有权人将该场地、设施户外商业广告设施使 用权委托统一经营。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需设置 立面广告的,应进行建筑立面整体效果设计,经规划管理部门审 查同意后,作为该建筑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依据。

第十六条  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应当自行政许 可准予之日起 3 个月内设置完毕; 逾期未完成设置的,由城市管 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确需转让的,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未经准予设置的户外广告,工商部门不得核发户 外广告登记证。供电部门不得办理用电手续。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3 年; 设置 电子显示屏等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一般不超过 6 年。具体设置许 可期限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施的材料、尺寸 等因素确定。

设置许可期满后,属于公共场地的,应重新组织拍卖、招标。 属于非公共场地如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 30 日前重新办理延续手 续; 未经准予继续设置的,应当在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条  组织举办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 传教育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的,可不列入拍卖、招标范围,但应当按照准予的地点、时限和要求进行设置,期满必须 自行拆除。节假日、举办庆典活动经准予设置标语、条幅的,设 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活动结束 24 小时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一条  市区户外公益广告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统一设置和管理。公益广 告发布数量所占比例不得低于 20%。公益广告设施不得擅自用于 发布商业广告。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符合法律、法 规、规章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户外广告使 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形式、 规格、结构图、效果图等要求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 更的,应当重新办理设置许可手续。

第二十四条  市区户外招牌设施的设置除符合城市规划原 则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相邻协调原则。凡设置在同一路段或同一建筑物内相 连或相邻的招牌,应统一基调、规格和标准,在高度、造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