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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创业导师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创业导师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8〕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鼓励创业带动就业”重要精神,进一步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创业导师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渝府发〔2017〕41号)要求,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创业导师志愿服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18年6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创业导师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创业导师服务质量和水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精神,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 渝府发〔2017〕4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导师是指经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聘任,持有《重庆市创业导师志愿服务证书》,志愿为本市重点产业和新兴行业等的创业者提供公共创业服务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三条 市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全市创业导师统筹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创业导师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负责指导、监督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创业导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会同市级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创业导师公共创业服务范围和补助标准。

市、区县(自治县)就业创业公共服务机构具体负责全市创业导师业务经办工作。

第二章 创业导师的申请和聘任

第四条 创业导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犯罪行为。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业内口碑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

(三)有固定工作或稳定收入来源以及健康的身心。

(四)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在所从事的领域取得较显著成效的以下人员之一:

1.具有5年以上GYB、SYB、IYB创业培训教学经验的或3年以上高等院校创业教育工作经历的。

2.持有国家二级创业指导师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相关行业工作3年以上的。

3.具有5年以上大中型企业人力资源、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工作经验的企业高管。

4.具有5年以上从事天使、风险等投资经历、投资基金、担保公司等金融企业高管。

5.熟悉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审计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且具有5年以上从业经历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等。

6.熟悉国家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志愿义务提供公共创业指导服务且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7.熟悉国家各项创业扶持政策且具有高级职称职业技术人员或取得高级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

8.其他具备创业导师条件的社会人士。

第五条 根据从业资历及其参与创业指导、创业实践等活动的成效,创业导师分为初级创业导师、中级创业导师和高级创业导师。

(一)初级创业导师。满足导师基本条件,原则上初次申请成功的人员均为初级创业导师。

(二)中级创业导师。具有丰富的创业指导经验,担任初级创业导师2年以上,年均参与创业指导及相关服务活动不少于10次,年度绩效评估为优秀等次;开展GYB、SYB、IYB等创业培训5年及其以上和从事高等院校创业教育3年及其以上的,可直接聘任为中级创业导师。

(三)高级创业导师。担任中级创业导师2年以上,年均参与创业指导及相关服务活动不少于15次,年度绩效评估为优秀等次,在服务期间,所帮扶企业运营发展较好、带动就业人数有所增长,经综合评定后确定;国家级创业培训师、国家二级创业指导师、大学教授、知名实业家、大型投资(金融)机构负责人、突出的技能人才等且正在从事创业帮扶活动的,可直接聘任为高级创业导师。

初、中级创业导师由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聘任和管理,报市级就业创业公共服务机构备案。高级创业导师由市级人力社保部门聘任和管理,各级创业导师只能在一个区县(自治县)申报,即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或工作所在地区县(自治县)。

第六条 创业导师的聘任程序

(一)申报。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定期发布志愿者需求,符合条件的各界人士,可填写《重庆市创业导师志愿申请表》,并附个人简历、业绩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审核。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对照第四条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确保申报资料真实有效,从中择优确定志愿服务导师。其中高级创业导师由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初审,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三)公示。通过审核的人员,由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公布。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在网上正式公布。

(五)颁证。各级就业创业公共服务机构为创业导师发放《重庆市创业导师志愿服务证书》,证书由市级就业创业公共服务机构统一印制。

第三章 创业导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创业导师享有以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