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
温政发〔2020〕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于2020年12月15日实施,为做好征地政策的衔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政策衔接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的衔接。2020年1月1日前土地征收方案已依法获得批准,2020年4月24日前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批准的标准执行,2020年4月24日前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的补偿标准执行。已经下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需调整的,可通过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予以确认。2020年1月1日后批准土地征收方案的,按新的补偿标准执行。
二、关于新老征地程序的衔接。2019年12月31日前,省政府已经受理的用地报批项目,土地征收程序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和原土地征收程序执行。2020年1月1日以后实施的土地征收项目,尚未完成建设用地报批的,前期工作符合《
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试行)》规定的,可不再重新办理,不符合要求的,须补充相关材料。
三、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补偿和安置的衔接。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实施前已批准土地征收,未完成房屋补偿和安置的,程序仍按原《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温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101号)或者《洞头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洞委发〔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