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青人社字〔2022〕115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规范我市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流程,提高技能人才评价质量,加强监督管理,现将《青岛市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发展研究与促进中心人才评价部)
青岛市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指引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规范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流程,保障技能人才评价质量,根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 ( 人社部发〔2019〕90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6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对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机构(以下统称“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质量督导。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督导的统筹规划。市人力资源发展研究与促进中心(以下简称“市研究促进中心”)负责全市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质量督导的技术指导、支持服务和日常管理。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质量督导。各评价机构负责技能人才评价组织实施工作,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承担主体责任,主动接受监督。
第四条 质量督导分为外部质量督导(以下简称“外督”)和内部质量督导(以下简称“内督”)。外督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内督由各评价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研究促进中心负责组织外部质量督导员(以下简称“外督员”)培训并核发《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外督)》证卡。各评价机构负责组织本单位内部质量督导员(以下简称“内督员”)、考评人员的培训并颁发《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内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员》证卡。证卡编码规则和样式参照有关文件要求制发(附件1、2)。
第六条 评价机构依据各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参照《山东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题库开发指南》要求开发编制题库。
第七条 评价机构应严格按照技能人才评价有关文件要求,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建立健全考务、命题、内督、保密、档案、安全管理等规章制度,加强考务管理人员、考评人员、内督员的培训管理。
第八条 评价机构应建立数据安全、准确、完整保障机制,并按规定做好技能人才评价证书的制证、统计及核发工作,建立评价工作台账和内部数据库,主动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指导。
第九条 评价机构应加强评价场所建设和设施设备维护,评价过程全程录像。加大机考、人脸识别、移动定位等信息化、大数据技术应用力度,不断提升信息化水平。评价工作全过程资料应妥善保管,其中纸质材料保管期限不少于3年,电子材料不少于5年,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可追溯、可倒查。
第十条 内督应遵循全覆盖的原则,评价机构应派遣内督员对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现场进行全过程监督和检查,内督员不得兼任同场次考评人员工作。市和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派外督员对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进行日常督导。质量督导员应在日常督导工作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委派机构提交督导情况记录表(附件3)。
第十一条 市研究促进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对评价机构的存档资料、工作台账、监控录像、数据库等开展专项督导,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二条 专项督导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执行政策情况。评价机构执行技能人才评价有关政策法规,依据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评价规范,开展职业技能评价活动等方面的情况;
(二)遵守承诺情况。评价机构维护自身信用,履行备案申请中对资质、评价条件等事项的承诺,在备案职业(工种)、等级和地域范围内开展活动等方面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情况。评价机构自觉承担信息公开的义务,通过媒体、网络等便于公众接收的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评价方案、标准依据、评价结果和查询途径等方面的情况;
(四)质量管理情况。评价机构在评价过程管理、评价所需的软硬件条件保障、考评队伍管理、评价过程督导、评价过程可追溯以及应急预案制定等方面采取的质量保障措施情况。
第十三条 市或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价机构及其评价活动进行质量督导。
第十四条 市研究促进中心建立满意度调查机制和投诉举报机制,支持社会各方积极参与评价机构监管工作,广泛听取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方的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考务管理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督导员等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青岛市技能人才评价考务管理人员工作职责》(附件4)、《青岛市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工作职责》(附件5)和《青岛市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工作职责》(附件6),认真做好考务管理、考评、督导工作。对违反工作职责的人员,评价机构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技能人才评价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试行)》(人社职司便函〔2021〕57号)处理,并录入青岛市技能人才评价专家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 评价机构在评价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况时,按程序给予取消该批次的认定结果、通报批评、暂停开展评价工作并限期整改、直至终止备案等处理。
(一)未按相应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开展评价的;
(二)组织程序不规范,出现大范围替考、作弊等违纪现象的;
(三)未按要求安排考评人员与内督员的;
(四)考务管理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督导员出现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未按照规定区域和地点组织开展评价的;
(六)超出备案范围开展评价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开展评价的;
(八)评价档案材料保管不规范,证书数据造假的;
(九)其他造成不良影响的违规行为。
对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不按流程评价的,按程序予以警告、取消评价成绩、暂停开展评价等处理。对因违规评价、虚假评价等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程序报上级有关部门取消评价资质,涉及违法违纪的,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程序研究办理。遇有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附件1: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考评人员证卡编码规则(试行).docx
附件2: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考评人员证卡样式.docx
附件3:青岛市技能人才评价日常督导情况记录表.docx
附件4:青岛市技能人才评价考务管理人员工作职责.docx
附件5:青岛市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工作职责.docx
附件6:青岛市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工作职责.docx
附件1
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考评人员证卡
编码规则(试行)
一、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外督)
(一)证卡编码结构
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外督)证卡编码由1位大写英文字母和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主要包括4个部分:1.证卡类别代码;2.证卡颁发机构代码;3.证卡核发年份代码;4.证卡序列码。具体表现形式见表1。
表1 证卡编码构成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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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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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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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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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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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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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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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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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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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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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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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卡类别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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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卡颁发
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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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卡核发
年份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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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卡序列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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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码及释义
1.第1位:证卡类别代码
证卡类别指外部质量督导员,其代码使用大写英文字母R表示。
2.第2-3位:证卡颁发机构代码37代表山东省
3.第4-5位:证卡核发年份代码
证卡核发年份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取公元纪年后两位。例如:22表示证书核发时间为2022年。
4.第6-9位:证卡序列码
第6位:大写英文字母B代表青岛市。
第7-9位: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由证卡颁发机构按年度分别从001-999依次顺序取值赋码。
二、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内督)
(一)证卡编码结构
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内督)证卡编码由1位大写英文字母和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主要包括4个部分:1.证卡类别代码;2.证卡颁发机构代码;3.证卡核发年份代码;4.证卡序列码。具体表现形式见表2。
表2 证卡编码构成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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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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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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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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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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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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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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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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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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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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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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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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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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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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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卡类别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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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卡颁发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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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卡核发年份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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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卡序列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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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码及释义
1.第1位:证卡类别代码
证卡类别指内部质量督导员,主要来自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其代码使用大写英文字母Y和S表示。见表3。
表3 证卡类别代码
证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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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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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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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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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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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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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2-7位:证卡颁发机构代码
证卡颁发机构代码使用6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取机构备案号后6位阿拉伯数字。
3.第8-9位:证卡核发年份代码
证卡核发年份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取公元纪年后两位。例如:22表示证书核发时间为2022年。
4.第10-13位:证卡序列码
证卡序列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由证卡颁发机构按年度分别从0001-9999依次顺序取值赋码。
三、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
(一)证卡编码结构
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证卡编码由1位大写英文字母和18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主要包括3个部分:1.证卡颁发机构编码;2.证卡核发年份代码;3.证卡序列码。具体表现形式见表4。
表4 证卡编码构成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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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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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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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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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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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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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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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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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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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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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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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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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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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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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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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卡颁发机构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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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卡核发年份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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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卡序列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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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码及释义
1.第1-13位:证卡颁发机构编码
2.第14-15位:证卡核发年份代码
证卡核发年份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取公元纪年后两位。例如:22表示证书核发时间为2022年。
3.第16-19位:证卡序列码
证卡序列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由证卡颁发机构按年度分别从0001-9999依次顺序取值赋码。
附件4
青岛市技能人才评价考务管理人员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掌握技能人才评价的有关规定,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二、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严格管理,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各项技能人才评价考务程序要求。
三、严格按照各职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评价规范规定的申报条件做好报名资格审核工作。
四、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按规定领取、分发、收回试卷;注意试卷制作过程中各环节的保密工作,保证试卷内容在开考前不向外泄漏。
五、根据考核项目要求,督促技术人员检查评价场地、调试设备,确保评价实施设备、工卡量具等齐全完好。
六、根据评价要求,督促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做好考前考场准备、考位布置和耗材配备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考务管理人员参加评价工作,应持证上岗,严格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八、开考时协助考评人员组织考生有序进入考室,在考试过程中负责考场秩序,保持各考室与考务办公室的联系,保证整个考试过程中考场的肃静,维持良好的秩序。
九、负责引导考生进入指定候考区,等待考核。协助考评人员做好点名、组织引导等工作,保证评价工作有序运转。
十、负责调度、安排技术人员协助做好考评有关辅助工作和评价过程中的相关协调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并督促检查考评人员做好试卷、答题卡等的装订、密封、回收工作,防止错装、漏装。
十二、评价结束后回收试卷、评分表原件,并按规定做好成绩录入等后续工作。
十三、根据技能人才评价管理规定和职业(工种)评价内容的相关要求,妥善保管有关评价资料、工件等相关物品。
十四、工作过程中,认真履职,廉洁自律,自觉拒绝任何关于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请托、说情等。
附件5
青岛市技能人才评价考评人员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技能人才评价有关法规、政策,钻研理论知识和考评技术,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考评水平。
二、考评时须佩带考评人员证卡,实行持证上岗。
三、考评人员应在规定的职业(工种)、等级范围内对职业技能认定对象进行考核和评审。考评人员应独立完成各自负责的任务,相互间不得暗示和串通。
四、考评人员应于考前3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报到,参加考前准备会,领取试题,查验评价用设备、器材和原材料等。
五、各职业(工种)设考评小组,每组至少由3名考评人员组成,由考评小组组长主持,就试题内容、要求、评分标准、工作流程和考核方式等进行确认,并由组长分配工作任务,组织技能考核。
六、考评组长向全体考生宣布考场规则和安全操作规程,对技能考核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七、忠于职守,公正评判,坚决抵制来自任何方面的影响或改变正常考评结果的要求,自觉执行回避制度。考评过程如遇问题,须立即向考评组长报告。
八、考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及要求逐项测评打分,认真填写考评记录并签名。
九、发现考生有违纪行为,及时报告评价机构负责人,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将处理结果填写在考场记录上。
十、操作技能考核评分工作完成后,填写有关考评成绩报告单,并向评价机构提出认定意见。
十一、协助考务管理人员做好考务工作。
十二、考评人员对考生成绩应现场评定,不能在现场即时评定的,需将考试工件编号后,装袋密封交考务组存放。
十三、严格遵守各项保密制度。考评人员不得在考核过程中有影响考生操作的行为,不得在试题理解方面为其提供帮助;严格执行考评人员回避制度。凡违反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警告、责令停止执行考评任务、吊销其考评人员资格的处理。
附件6
青岛市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工作职责
一、认真学习和掌握技能人才评价的有关规定,并督促评价机构严格执行。
二、考前一小时到达评价场地,对评价机构的组织管理、考场布置、试卷保管和交接等环节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问题及时指出并督促纠正。
三、对评价机构执行考试时间与考试内容、试卷发放与管理、考场纪律、考试过程与结果、违纪处理等认定活动进行现场督考。
四、对考评人员的资格、管理使用和考评行为等进行监督与检查。重点是考评人员的资格能力、比例要求、交叉回避、行为规范等。
五、督导期间必须佩带质量督导员证卡,重点检查各考场考试纪律执行和考务管理人员、考评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不负责任、影响评价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场批评指正,情节严重的通知评价机构负责人处理。
六、督导过程中,随机抽查考生身份,如发现考生替考、作弊、携带手机等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等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场制止,并通知考评人员如实记录,按规定处理。
七、当评价机构负责人对认定中发生的问题处理不当时,质量督导员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
八、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督导,自觉遵守考试工作纪律,不得接受宴请或以任何名义赠予的礼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