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综〔2010〕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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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库移民管理机构,省电力公司:
为妥善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
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 国发〔2006〕17号)、省政府《
关于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的若干意见》 ( 浙政发〔2010〕4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辽宁、浙江、山西省从电价中提取资金解决水库移民困难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7〕3366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库移民安置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
浙江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
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 国发〔2006〕17号)、省政府《
关于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的若干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