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违法建设行为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城管委﹝2018﹞1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规划资源发〔2021〕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效率,规范和简化我市违法建设的查处程序,依据《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48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以及省、市违法建筑处置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城管委和市规划局联合拟定了《杭州市违法建设行为处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
2018年5月23日
杭州市违法建设行为处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效率,规范和简化我市违法建设的查处程序,依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省市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以及相关城市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物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我市违法建设行为处理的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违反规划管理建设行为的处理。
二、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履行违法建设行为的认定、执法查处等职责。
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协助城管部门进行违法建设行为认定,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行为移交城管执法部门处理等职责。
三、不属于规划管理范围及无须申领规划许可的情形与要求。
(一)以下情形依法不属于规划管理范围:
1.设置公共自行车亭棚、报刊亭、公交车站(亭)、公用电话亭;
2.设置交通信号灯、护栏、电子警察等道路交通管理设施;
3.设置各类标志、标线、界桩、监测和监控设施;
4.设置栅栏门(保安门)、机动车道闸、地下车库增设安装门;
5.设置太阳能设备、锅盖式天线、配电箱、移动扶梯;
6.建筑物外立面搭设非落地遮阳(雨)檐篷、且下沿高度不低于240cm,挑出外檐部分最宽不超过80cm;可伸缩花架、晾衣架、固定式花架,且挑出外檐部分最宽不超过80cm,保笼(防盗窗),且外挑最宽部分不超过所在建筑外立面。
(二)以下情形无须申领建设工程(含临时)规划许可证:
1.建筑工程用地范围内的管线布置;
2.不改变道路线形、断面的道路维修;
3.不改变管位轴线和管径的地下管线局部更新;
4.雨水口连接管、入户管等零星管线的设置,用地红线范围内化粪池、污水处理池、隔油池等设施的设置;
5.在建筑物内部设门、增加或减少隔墙等不涉及建筑面积增加与用途改变的建筑内部装修行为;
6.非临街的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建筑外墙开门、开窗及扩大移动门、窗原尺寸和位置、封闭阳台、搭建空调机位、改变非临街建筑外立面颜色、材料及结构等)行为;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建设行为。
以上(一)、(二)项行为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城市市容容貌、户外广告、物业管理、房屋使用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三)无须申请核发建设工程(含临时)规划许可证的范围由规划与城管两部门定期研究进行修订增补后公布。
四、由城管执法部门认定并查处的建设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九条、《
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以下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规划许可等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一)侵占城市道路、城市河道、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公共设施及公共场所用地的;
(二)在已经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1.擅自搭建的情形:在院内、楼顶、露台搭建简易房、阳光房、围墙等;在楼道内搭建构筑物、搭建落地遮阳(雨)檐篷、楼梯;搭建葡萄架;用砖墙、木(竹)栅栏、铁栅栏围圈绿地;搭建檐廊、拱门、平台、花坛、木桥、凉亭、假山、坡坎、水池等;
2.擅自改变临街建筑外立面的情形:封闭沿街阳台、临街建筑外墙开门、开窗及扩大移动门、窗原尺寸和位置,空调机位改建,改变临街建筑外立面颜色、材料及结构等;
3.擅自封闭露台、错落式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