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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浙财综〔2019〕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9〕3号规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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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

一、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征收海域使用金统一按照新标准执行。其中,按照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按《标准》执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海域使用权出让基准价格,基准价格按照《标准》计算确定。海域使用权出让基准价格不再另行制定。

二、15号文件施行前已获批准但尚未缴纳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海、用岛项目,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15号文件施行后至本通知施行前已获批准但尚未缴纳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海、用岛项目,执行国家标准。其中,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项目的批准时间,以政府批复出让方案时间为准。

三、经批准分期缴纳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海、用岛项目,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应按照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四、已获批准按规定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项目确权登记时间在15号文件施行前的,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项目确权登记时间在15号文件施行后且在本通知施行前的,执行国家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上述项目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缴款通知书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海域使用权续期或用海方案调整等需重新报经政府批准的,批准后按新标准执行。15号文件施行后至《标准》施行前批准的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自2020年起执行新标准。

五、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按照15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国家要求,建立价格监测评价机制,对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宁波市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由宁波市自行制定。

七、本通知自2019年6月17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通知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单位:万元/公顷)

海域等别

海域级别

用海方式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六等

征收方式

填海造地用海

建设填海造地用海

工业、交通运输、渔业基础设施等填海

260

250

205

198

190

151

148

140

108

106

100

65

63

60

一次性征收

城镇建设填海

2392

2300

2052

1976

1900

1512

1484

1400

972

954

900

648

636

600

农业填海造地

114

110

97

94

90

81

79

75

65

63

60

49

47

45

构筑物用海

非透水构筑物用海

208

200

162

156

150

108

106

100

81

79

75

54

53

50

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用海

18

透水构筑物用海

4.09

3.93

3.49

3.36

3.23

2.73

2.68

2.53

1.99

1.95

1.84

1.25

1.21

1.16

按年度征收

围海用海

港池、蓄水用海

0.97

0.93

0.75

0.72

0.69

0.50

0.48

0.46

0.35

0.34

0.32

0.25

0.24

0.23

盐田用海

0.27

0.26

0.22

0.21

0.20

0.16

0.155

0.15

0.12

0.115

0.11

0.09

0.085

0.08

围海养殖用海

池塘养殖用海

0.12

0.12

0.098

0.098

0.098

0.075

0.075

0.075

0.053

0.053

0.053

0.03

0.03

0.03

围海式游乐场用海

4.05

3.89

3.50

3.37

3.24

2.88

2.78

2.67

2.42

2.37

2.24

2.08

2.01

1.93

按年度征收

其他围海用海

0.97

0.93

0.72

0.70

0.69

0.48

0.47

0.46

0.33

0.325

0.32

0.235

0.232

0.23

开放式用海

开放式养殖用海

海上网箱养殖用海

0.225

0.188

0.15

0.113

0.075

浅海底播养殖用海、滩涂海水养殖和浅海浮筏式养殖用海、网拦围海

0.075

0.063

0.052

0.041

0.03

深远海智能化养殖用海

0.038

0.032

0.026

0.021

0.015

浴场用海

0.55

0.53

0.45

0.44

0.42

0.34

0.32

0.31

0.22

0.21

0.20

0.11

0.10

0.10

开放式游乐场用海

2.49

2.39

1.88

1.81

1.74

1.26

1.22

1.17

0.80

0.78

0.74

0.46

0.45

0.43

专用航道、锚地用海

0.24

0.23

0.18

0.175

0.17

0.14

0.135

0.13

0.10

0.095

0.09

0.054

0.053

0.05

其他开放式用海

0.24

0.23

0.18

0.175

0.17

0.135

0.133

0.13

0.094

0.092

0.09

0.051

0.05

0.05

其他用海

人工岛式油气开采用海

13.52

平台式油气开采用海

6.76

海底电缆管道用海

0.73

海砂等矿产开采用海

7.59

取、排水口用海

1.09

污水达标排放用海

1.46

温、冷排水用海

1.09

倾倒用海

1.46

种植用海

0.05

备注:1.离大陆岸线最近距离2千米以上且最小水深大于5米(理论最低潮面)的离岸式填海,按照征收标准的80%征收;

2.填海造地用海占用大陆自然岸线的,占用自然岸线的该宗填海按照征收标准的120%征收;
3.建设人工鱼礁的透水构筑物用海,按照征收标准的80%征收;

4.深远海智能化养殖是指在低潮位40米水深以上的区域,利用半潜全潜智能化金属网箱养殖鱼类的方式。



《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9-06-24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根据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文件要求,浙江省财政厅会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调整了《浙江省(除宁波外)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为了更好地贯彻落有关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起草背景

根据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文件要求,沿海省、计划单列市应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划分海域级别,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并于2019年4月底前完成工作。浙江省财政厅会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委托专业机构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海域定级技术指引(试行)》要求,对《海域定级技术指引》(试行)中要求的15类用海方式(六类指标体系)进行定级,对全部25类用海方式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二、主要政策内容

采用“同等定级,统一评价”的定级思路,针对每类指标体系,统一进行海域自然资源综合评价,同一等别的市、县(区)海域进行综合分值统一排序并实施级别划分。根据资料搜集及调研样点采集,分析海域资源禀赋、自然条件、区位条件、资源利用条件、生态环境条件和用海适宜条件等,将浙江省海域划分成若干评价单元,依据评价指标及其权重计算评价单元综合分值,考虑海域管理的可操作性和实际需要,龙湾区海域面积较小,综合分值差距较小,无法达到划分三级要求,为体现龙湾区海域区域差异,划分为2级,其他行政单元均采用3级划分。

对于开展了定级的15类用海方式,综合考虑海域级别综合分值、等别与级别之间分值差异的连贯性和管理需求,计算并确定每个级别的海域使用征收金标准调整系数。以国家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为依据,按照国民经济发展状况、海域资源稀缺水平,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调整系数区间为0%-8%。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Ⅰ级海域增幅区间在1-8%,平均增幅4.96%,Ⅱ级海域增幅区间在0-6%,平均增幅为2.89%,Ⅲ级海域执行国家分等标准。对于未开展分等定级的10类用海效益区域差异不明显的用海方式,采用经济发展水平和资源稀缺性指标确定调整系数,增幅为4%。

养殖用海以浙江省现行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浙政发〔2009〕8号)为基础,同时将国家标准中围海养殖用海进一步具体为池塘养殖用海,将开放式养殖用海细分为海上网箱养殖用海、浅海底播养殖用海、滩涂海水养殖和浅海浮筏式养殖用海、网拦围海、深远海智能化养殖用海等。为体现政策的延续性,落实三农政策,不进行上浮调整,同时为鼓励和引导近岸、港湾传统小网箱向离岸发展,减少近岸海域污染,为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优质养殖水产品,深远海智能化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设置为浅海底播养殖用海的0.5倍。

根据国家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文明建设新要求,本次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调整方案满足“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工作要求,与浙江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资源稀缺性现状相当。

三、政策解读机构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丁焕新,88877902)

浙江省财政厅(陈军训,87056597)


来源:浙江省财政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