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姚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余政办发〔2018〕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余姚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余姚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保障城市开发建设顺利进行,提升城市品质,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
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 ( 浙财综〔2012〕4号)文件精神,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宁波市各县(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浙价房〔1998〕63号、浙财综〔1998〕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是城市和建制镇(以下统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和非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应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筑工程项目,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等手续前,以《缴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告知书》的形式书面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新建房屋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建筑面积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建筑面积确定。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 凤山街道、阳明街道(老方桥区块除外)、兰江街道、梨洲街道(山区片除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为:住宅每平方米55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00元;除此以外区块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为:住宅每平方米44元,非住宅每平方米80元。各类开发园区按所在地区标准收取。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军事设施建设项目;
(二)按标准配建的社区配套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经营用房和其它配套建设需无偿移交的房屋;
(三)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各级财政安排及华侨、华人捐赠超过总投资50%(含50%)的教育、卫生类项目;
(四) 列入各级政府住房保障类实施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城中村”改造村民安置房项目,农村住房集中改造项目和农村住房制度改革项目(含项目公共服务设施);
(五) 工业用地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经批准重建、改建增加建筑面积;
(六) 利用地下空间的地下室工程项目以及建设项目内地下室部分;
(七) 各级财政安排或补助、列入当地年度城市建设项目资金计划的雨水、污水、给水泵站,环卫、内河设施和公园配套用房;
(八) 各级财政安排的市、县级中心粮库;
(九) 余姚市政府及以上机关批准予以免征的项目。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各级财政安排资金比例超过50%(含50%)的文体产业类项目;
(二)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办公用房;
(三)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造、临时使用并限期拆除的临时建筑工程。
第三章 收费办法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应征收建设项目清单,代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确定的房屋建筑总面积扣除下列规定的核减面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缴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手续。核减面积标准如下:
(一)社区配套用房按每100户40平方米抵减免征,超出部分不满100户的不抵减;
(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经营用房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7‰予以抵减免征;非住宅按3‰予以抵减免征物业管理用房;
(三)地下空间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中地下建筑面积予以抵减。
第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时如实际应缴房屋建筑面积与原缴费建筑面积相比,误差在±3%(含3%)且300平方米以内的,少缴不补、多缴不退。误差超过±3%或3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前按下列程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少补多退手续,孳息部分不补不退:
(一) 如实际应缴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原缴费面积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确定的面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补缴超出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