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文广新〔2017〕1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公布2021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丽文广旅体〔2021〕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丰富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丽水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推进市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丽购服联席会议〔2017〕1号)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实施管理办法》。经局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7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2015〕3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 浙政办发〔2014〕72号)《丽水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推进市级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丽购服联席会议〔2017〕1号)文件要求,为有序推进我市文化体制机制创新,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社会化发展,丰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丰富的精神文化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正确导向,发挥引领作用。以人为本,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将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结合、与传承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相融合,充分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和推动发展的积极作用。
(二)突出政府主导,完善政策体系。加强对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与文化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坚持与完善文化管理体制相衔接。
(三)培育市场主体,丰富服务供给。进一步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推进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与培育社会化公共文化服务力量相结合,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健康发展,逐步构建多层次和多方式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体系。
(四)立足群众需求,创新购买方式。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文化需求为目标,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不断创新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模式,建立“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互动式和菜单式服务方式,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与人民群众日益丰富的文化需求有效对接。
(五)规范管理程序,注重服务实效。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工作机制,规范购买流程,稳步有序推进相关工作。坚持风险和责任对等的原则,规范和社会力量合作关系,严格价格管理。加强绩效管理,完善群众评价和反馈机制,切实提高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六)优先本土服务,发展民族文化。为推动丽水市传统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优先购买民族风格和地域特色突出的公共文化服务。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三条 市文广出版局是本办法所称的购买服务的主体。市文广出版局所属的行政类参公事业单位可参照依照此办法实施。
第四条 承接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五)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 3 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年检或资质审查合格,社会和商业信誉良好;
(六)具有市文广出版局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提出的、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三章 购买内容
第五条 市文广出版局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为: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健康积极向上的,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并主动向社会公开。主要包括:
(一) 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1.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2.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3.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与发行。
4.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的制作与传播。
5.公益性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6.公益性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创作、译制与传播。
7.其他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二)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1.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含戏曲)的组织与承办。
2.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3.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4.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含讲座)的组织与承办。
5.其他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1.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展示及辅助性工作。
2.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交流展示。
3.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项目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4.其他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1.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级文化活动室、农家书屋等的运营和管理。
2.公共美术馆、博物馆等的运营和管理。
3.公共剧场(院)等的运营和管理。
4.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等接收设备的维修和维护。
5.公共电子阅览室、数字书屋等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6.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7.其他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五)民办文化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1.民办图书馆、美术馆和博物馆等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2.民办演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票价演出。
3.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网服务。
4.其他民办文化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六)文化政策研究与咨询服务
1.公共文化规划、政策研究及宣传服务。
2.公共文化资讯收集与统计分析。
3.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研究项目。
4.其他文化政策研究与咨询服务。
(七)通用性广播电视对农节目制作与宣传。
(八)政府资助的传统戏曲电影制作。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六条 市文广出版局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实施程序如下:
(一)确定项目。市文广出版局相关责任处室结合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部门预算安排、年度工作实际等,提出购买需求,报局办公室汇总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计划。
购买需求信息内容应当包括:
1.采购项目名称、内容及范围;
2.采购项目的经费预算;
3.承接主体的资格要求;
4.投标人需提供的材料,包括资质证明、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报价、无违法犯罪记录声明等;
5.受理的起始和截止时间、受理地址或网站、联系人及方式等;
6.其它需发布的信息。
(二)申报计划。市文广出版局确定购买项目后,将购买服务计划随同部门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对突发性应急事项可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取先确定承接主体,再根据购买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确定预算额度的方式。
(三)公开公示。购买服务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市文广出版局要在有关网站向社会公开采购项目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四)确定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五)签订合同。通过以上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后,市文广出版局应在发布中标或确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将合同报财政部门备案。
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并对政府购买服务实行专账核算。严禁服务转包行为。
(六)检查验收。市文广出版局作为服务的购买方要负责对服务提供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管,并成立验收小组对服务成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应结合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共同开展,各项检查结果作为项目付款的重要依据和结算的必要凭证。
(七)绩效评价。建立市文广出版局、公共文化服务对象及独立第三方共同参与对购买文化服务情况的绩效考评机制,项目承接主体在采购项目完成后半个月内向市文广出版局提交项目完成情况报告,包括项目实施基本情况、成果、社会效果以及项目的实际开支情况等,并附上相关文字、照片及音像视频资料等。市文广出版局对购买服务的项目数量、质量(群众满意度、活动影响力等内容)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不合格的承接主体,应停止以后一定年度内承接资格。绩效评价结果一个月内在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向社会力量购买文化服务预算和选择购买文化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市文广出版局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
第八条 凡被确定为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文化服务,经验收合格后,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或协议,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或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同形式,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通过其他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支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文广出版局部门责任处室要按照职能分工,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市文广出版局机关纪委、审计处室应充分发挥监察、监督作用;办公室要加强对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严格预算资金管理和采购活动监管,确保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市文广出版局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对于在购买服务工作中如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信用档案和退出机制,市文广出版局有权委托专业机构对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承接主体有弄虚作假、转包分包行为、评估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3年申报资格;对承接过程中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