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地方税务局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个体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缴费办法的公告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告2010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16年12月16日)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部分条款修订
为贯彻执行《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原委托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办机构社保中心、雷博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代征的湖州市个体劳动者(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从2010年12月20日起,由湖州市税务局直接征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请个体劳动者参保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手册》或《挂靠缴费手册》,到社保经办机构办事大厅(原办理缴费手续的地点)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登记手续。个体劳动者有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请同时携带工商、税务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