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度衢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衢政办发〔2012〕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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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2012年度衢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28日
2012年度衢州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为切实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规范和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办发〔2011〕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 浙政办发〔2012〕53号)、建设部等部委《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
衢州市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衢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具有衢州市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城镇居民家庭范围内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均可依据本细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二、申请对象
廉租住房申请对象包括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和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
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是指已依法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户籍、住房条件的申请家庭。
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是指已依法取得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证》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户籍、住房条件的申请家庭,以及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户籍、住房和经济收入等条件的申请家庭。
三、申请条件
(一)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的条件。
申请廉租房的低保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经济条件。申请家庭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
2.户籍条件。具有衢州市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1年以上的城镇居民家庭。
下列人员应列入申请家庭成员:
(1)具有本细则适用范围内城镇居民户籍的配偶;
(2)与申请人及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以及不满30周岁独立租房居住但户口与父母在同一户籍内的子女,含异地就学的在校(不包括境外)学生、现役义务兵、申请时未满10周年的现役士官、服刑人员、劳教人员。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
(3)与申请人及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具有城镇居民户籍的父母;
(4)与申请人及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具有城镇居民户籍的有法定扶养、抚养、赡养关系(证明)的其他成员。
下列人员可单户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年满22周岁以上(含22周岁)且持有一、二级残疾证的重度残疾人和年满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因无住房而不能单独立户与父母在同一户籍内的子女。
3.住房条件。无房户或按家庭成员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
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住房面积认定:
(1)私有住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已申请参加集资联建或以各种方式购建住房但未办理房产证的)。
(2)待入住的征迁安置房。
(3)承租的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房,下同)中免缴租金或者应缴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面积部分。
(4)在申请前3年内已转让、析产、赠与的私房(包括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
(5)在申请前3年内领取征收补偿款的,其原已拆除的私房或原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的条件。
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除满足本细则规定的低保廉租房申请户条件中的“户籍条件”和“住房条件”外,经济条件必须达到:
申请家庭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证》,或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月收入在1050元以下。
申请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月收入认定办法按《浙江省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浙民助〔2010〕225号)执行。
四、保障形式及适用对象
廉租住房保障形式以实物配租为主,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租金减免为辅。
(一)实物配租: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以及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中的特殊家庭(取得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证》家庭、孤寡老人、一级至四级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军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或者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家庭中夫妻有一方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其他特殊情况)给予实物配租,也可以根据其家庭意愿选择住房租赁补贴等其他的保障形式。
对获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家庭,若放弃实物配租而选择住房租赁补贴的,补贴标准可提高30%发放。
(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未获得实物配租的其他符合廉租房保障申请条件的家庭,给予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三)租金减免:对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廉租房保障申请条件的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和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中的《特困证》家庭实行租金减免,保障标准不足部分面积发给住房租赁补贴。
五、保障面积及租赁补贴、租金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按人均计算保障标准为人均18平方米。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积=18平方米×家庭成员人数-申请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人口为1—2人的,廉租住房配租面积不低于36平方米,但原则上不得选配50平方米以上的房源。
(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金额标准为每月8.80元/平方米。住房租赁补贴数额,按照给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积乘以单位住房面积的租赁补贴金额标准确定。每户每月住房租赁补贴数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计发。
1.对无房户按保障面积标准全额补贴。
2.对已有私有住房但未达到保障面积标准的申请家庭,实行住房租赁差额补贴。具体办法为:
已有私房家庭月租赁补贴额=(每户可享受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私房面积)×8.80元/平方米。
3.对已承租公房但未达到保障面积标准的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和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中的《特困证》家庭,每户享受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给予租金减免,保障标准不足部分面积发给住房租赁补贴。
对已承租公房但未达到保障面积标准的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特困证》家庭除外),保障标准不足部分面积发给住房租赁补贴。
对已承租廉租房但未达到实物配租面积标准的,配租面积标准不足部分发给住房租赁补贴。
如选择退出承租公房的,按无房户保障面积标准全额补贴,退出的公房由市住建局另行配租。
如选择“以小换大”另行参加实物配租的,已承租公房必须无条件退出,退出的公房由市住建局另行配租。
(三)租金减免。对承租公房且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和非低保廉租房申请家庭中的《特困证》家庭实行租金减免,每户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减免租金标准如下:砖混成套住房按每月每平方米减免1.5元执行,砖木结构住房按每月每平方米减免0.7元执行。
(四)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保障面积标准内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2元;超过保障面积部分按公房政策租金标准缴纳。
六、申请程序
(一)申请。在公布的廉租住房申请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