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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委关于《温州市旧住宅小区停车设施建设改造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建委关于《温州市旧住宅小区停车设施建设改造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政办〔2014〕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政办〔2016〕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0〕23号规定,删去第十四条“在旧住宅小区内建设改造停车场库采取免交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修改后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办〔2025〕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住建委制定的《温州市旧住宅小区停车设施建设改造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8日

温州市旧住宅小区停车设施建设改造与管理暂行办法
市住建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缓解旧住宅小区停车难问题,提高停车能力,规范停车管理,改善城市交通和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旧住宅小区停车设施建设改造与管理,应遵循“政府引导、规划引领、专业运作”的原则,通过优化功能布局,推进停车设施建设改造,倡导居民绿色出行,加强停车泊位精细化管理等措施,从根本上缓解旧住宅小区停车难问题。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旧住宅小区停车设施建设、改造与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旧住宅小区,是指已经交付使用,但配建停车位不能满足要求的封闭或开放的住宅小区。

  第四条 旧住宅小区停车设施改造工作要充分挖掘小区停车空间潜力,因地制宜利用绿地、广场的地面、地下空间,以及闲置场地和拆除违法建筑后的地面、地上和地下空间来设置停车设施,改造非机动车库,新建地下立体停车库、地面停车场和立体停车楼等,缓解停车难问题。

  第五条 旧住宅小区停车设施建设、改造与管理工作在市政府指导下,由各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 项目实施

  第六条 进行旧住宅小区停车场改造,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利用公共空间进行旧住宅小区停车场建设改造,应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同意;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的旧住宅小区由社区牵头组织业主表决,表决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和按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投票权同意。在现有停车场范围建设停车楼或地下停车库,应经停车场产权所有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