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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嘉政办发〔2014〕1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6〕6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9〕22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 嘉政发〔2019〕20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 嘉政发〔2013〕93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 嘉政办发〔2013〕1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