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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温国资委〔2013〕1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国资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国资委〔2021〕10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温州市国资委关于公布继续保留及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2023年7月5日规定,继续保留。



各市级国资公司、有关部门:

国务院国资委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正式上线以来,国家出资企业产权重新登记工作已基本完成,初步建立了以2012年6月30日为时点的新的产权登记数据系统。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出资企业日常产权登记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做好日常产权登记工作

2012年6月30日后发生产权登记相关情形的企业,应按照《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29号令,以下简称29号令)和《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2〕104号,以下简称《指引》)的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更新产权登记数据。日常产权登记工作程序明确如下:

(一)企业发生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在办理工商登记前,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企业注销法人资格的,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及时办理注销产权登记。产权登记仅涉及企业名称、注册地、主营业务等基础信息改变的,可在办理工商登记后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二)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变更表报送市国资委;工商登记信息与产权登记信息存在不一致的,企业应当核实相关资料,涉及变更产权登记信息的,企业应当修改后重新报送,市国资委对相关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后,重新核发产权登记证、登记表。

(三)市级国资公司、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即主管部门)下属境内外各级企业的日常产权登记,由市级国资公司、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申请办理。

(四)市级国资公司的各级企业办理产权登记,应当由集团通过产权登记系统填报企业基础信息、经济行为信息、合规性资料目录;市级国资公司对填报的相关内容,以及相关经济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后,向市国资委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各级企业办理产权登记,由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提交有关材料,市国资委录入产权登记系统。

(五)向市国资委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应当出具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加盖市级国资公司、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公章,并通过产权登记系统报送市国资委。申请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产权登记相关经济行为的发生时间、决策批准、实施过程等情况描述,以及审核意见等。

(六)市国资委自报送产权登记信息10个工作日内,对产权登记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登记要求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登记要求的予以退回。

二、启用新版产权登记证登记表

产权登记证、登记表是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