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货物有关出口退税申报审核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2006〕105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1-09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6〕847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数据处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6]87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了做好备案出口合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工作,总局对现行出口退税软件进行了升级,现将备案出口合同项下出口货物有关出口退税申报、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应根据
国税函[2006]877号文件要求,对出口企业备案的出口合同、电子备案数据进行核对,核对后的电子备案数据作为办理相关货物出口退税的审核依据。
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合同备案货物出口退税过程中,外贸企业在填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及生产企业在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时,须在该笔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