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省级静脉产业示范城市(基地)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丽发改生态〔2020〕2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丽发改〔2022〕442号)规定,继续有效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丽水市省级静脉产业示范城市试点建设(以下简称“静脉城市试点”),确保静脉城市试点项目顺利实施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高效使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丽水市省级静脉产业示范城市(基地)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有关规定,适用于企业投资项目补助资金的申请及拨付。
二、政府投资性项目资金的申请及拨付,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项目立项或投资计划下达等批复文件;打包类项目已部分竣工的,需提供已竣工项目的竣工报告;
3.项目实施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报告及有关财务资料;
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非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项目立项等批复文件;
3.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合法合规使用专项补助资金。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丽水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日
关于《丽水市静脉产业示范城市(基地)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政策解读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