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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管理制度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管理制度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8〕25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2-12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2019年新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 (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及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辽宁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的决议》、,请结合引用。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严格规范“先税后证”的征管要求,省局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中实施契证和耕地占用税完税证明管理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