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全文失效】
冀国税函〔2002〕417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2-10-21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第四、五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冀国税发〔2007〕15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我省专用税票及电子信息的开具、录入及传输工作,经过各级国税机关的共同努力,目前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审核通过率已达到95%以上。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率的提高,对防范骗税问题的发生,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是,一些地区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核对不符的问题,仍然困扰着出口退税工作的正常开展,影响了出口退税的进度,进而也影响了出口企业正常业务的开展和税务机关的社会形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860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省局作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各级国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部门分工及岗位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的开具及其电子信息的录入、核对、传输及接收工作。
二、各市主管出口货物征税的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0]117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统一使用计算机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税票。开具内容要完整、准确规范、清晰。
三、自2002年11月起,各市局应按照下列时间要求上传和下载专用税票电子信息。
(一)每月12日前上传本地开具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以及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产生的专用税票疑点数据和疑点核查反馈信息;上传路径、内容、名称、格式同以前。
(二)每月20日后从省局服务器(75.16.16.20)\退税分局\_部门公用文件\省局下传文件\退税\ts+年份\ts+月份下载本地使用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专用税票错误数据。
四、对2000年9月至2002年8月期间存在以下疑点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容许按以下原则进行人工挑过处理:(此款已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