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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发〔2004〕79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4-06-23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出口货物退(免)税A类企业的审批规定。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的决定,支持外贸出口,保持出口退税政策的连续性,经研究决定,对具有原A类企业条件的出口企业继续执行先退税后核销的办法。具体通知如下:
【失效】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可实行“先退税后核销”办法。
(一)必须是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且生产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