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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2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21〕3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36号)等精神,切实保障我市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残疾儿童康复补助力度

进一步帮助残疾儿童家庭减轻经济负担,对具有本市户籍、年龄未满7周岁的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康复训练费用的自付部分超过省补助标准的,按照年人均最高12000元标准补助。该项补助经县(市、区)残联审核同意后,在最高标准内按实补贴,市本级由市、区两级财政按3∶7的比例予以承担,各县(市)由当地财政予以解决。

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基本康复服务产生的费用,由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提供康复服务记录和有效票据,经县(市、区)残联审核同意后,按照在最高补贴标准内按实补贴的原则,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前往不具备结算条件或异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产生的费用,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凭康复服务记录和有效票据,经县(市、区)残联审核同意后,按照在最高标准内按实补贴的原则发放给残疾儿童监护人。

二、积极落实残疾儿童教育资助政策

市级及以上定点康复机构为公益性幼儿园的,免除保教费,残疾儿童生均定额补助标准按所在幼儿园生均定额补助的4倍标准执行。生活自理能力不足、不具备义务